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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09/24
    環境部攜手金管會推動「永續協作五大面向」 務實協助企業永續轉型

    為順應歐盟永續綜合套案(EU Omnibus I)簡化趨勢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環境部與金管會展開跨部會協商,在「國家永續目標不變」的前提下推動「永續協作五大面向」。透過調和盤查規範、建置本土碳排放係數及訂定反漂綠指引等具體作為,政府將協助企業降低重工成本,並引導資源投入真實減碳行動,鞏固臺灣資本市場的永續競爭力。 本次永續協作五大面向重點如下: 一、採比例原則,兼顧資訊品質與減輕負擔:參考國際主要市場實務,第三階段強制永續揭露門檻將限縮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以及環境部列管之應盤查登錄與查驗事業。強制適用家數由 1,970 家調降至約 560 家(減少約 7 成),但仍精準涵蓋全體上市櫃公司逾 87% 市值與約 96% 碳排放量。針對第三階段小型上市櫃公司範疇三(Scope 3)改為自願揭露,前兩年得豁免揭露氣候以外資訊,使企業能將資源集中於最具實質效益的減碳行動上。 二、盤查與確信調和,落實「一次輸入、免除重複工作」:為解決企業重複計算與查驗的痛點,環境部「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將新增轉換模組,企業未來只需輸入一次數據,系統即可自動轉譯產出環境部(AR5)與金管會(AR6)引用不同 GWP 版本之兩套數據。此外,金管會允許上市櫃公司直接引用環境部列管事業之盤查結果,會計師執行確信時亦得採認環境部查驗機構之報告,具體調和細節已展開討論,期能澈底降低企業多重查核成本及重複工作。 三、擴充本土碳足跡資料庫,解決範疇三碳焦慮:針對企業反映範疇三數據取得不易的問題,環境部持續跨部會合作,優先針對出口占比高的「半導體」及「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建置本土碳足跡係數。目前環境部碳足跡資料庫已標註適用範疇三之係數,未來預計每年審查並新增至少 100 筆本土係數,提供企業精確、具公信力之數據引用來源。 四、發布反漂綠指引,維護資本市場誠信:為防範不當引用永續獎項或誇大局部績效,環境部借鏡國際規範,聚焦「企業對外宣告行為」,將於今年 10 月辦理企業座談,並於 12 月底正式發布「企業使用永續獎項與永續標章之反漂綠指引」。該指引恪守真實有效、範圍相稱、禁止模糊等原則,並提供自我檢核工具,輔導企業建立具公信力的永續宣告。 五、結合 ESG 評鑑激勵,引導投入實質環境公益:為將法遵資源轉化為真實永續影響力,環境部鼓勵企業積極投入國土綠蔭、環境教育、廚餘減量及綠色採購等實質行動。環境部將與相關單位共同訂定實務揭露指南,並爭取將上述行動納入金管會 ESG 評鑑之加分項目,透過實質誘因帶動企業落實環境共好。 環境部強調,國家永續目標與 2050 淨零排放路徑不變,本次政策放寬的是申報程序與合規負擔,推進減碳的決心絕不打折。環境部將持續完善碳盤查基礎制度,與金管會緊密協作,陪伴企業行穩致遠。

  • 2026/09/18
    臺灣碳定價的下一步,彭部長與德國專家對談

    環境部今 (15) 日舉辦「臺灣碳定價的下一步:彭部長與德國排放交易專家 Dr. Jürgen Landgrebe 對談」記者會,由彭啓明部長與環境部顧問、德國排放交易專家 Dr. Jürgen Landgrebe,說明臺灣由碳費邁向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 (ETS) 的政策方向。環境部表示,我國碳費制度於 2025 年正式上路,並已完成首次碳費徵收,下一步將以碳費與 ETS 雙軌並行為方向,透過分階段試行、企業能力建構及市場基礎設施整備,讓碳定價成為促進實質減量與產業轉型的動力。 彭啓明部長表示,臺灣能建立碳費制度相當不容易,推動過程必須兼顧減碳目標、產業競爭力及社會接受度。碳費的價格相對穩定、易於預期;ETS 則先確定排放總量,再由市場交易形成價格,更能讓減量責任與國家目標連結。目前規劃 ETS 試行先由排放規模較大、已有自主減量計畫的企業參與,逐步累積制度與操作經驗,為 2030 年後加大減碳力道預作準備。 彭啓明並請 Jürgen 從國際經驗說明三項重點:第一,國際上來看,碳費或碳稅,與 ETS,採行 ETS 或雙軌制度是否已成為更多國家的政策方向;第二,如果臺灣需要更大規模的淨零轉型,ETS 是否有更大驅動力,可以連結綠色金融,特別是企業可以當成碳資產來看,金融業也會更樂意參與;第三,ETS 比起碳費或碳稅,是否更可以推動國際市場的連結。 Jürgen 表示,臺灣已建立溫室氣體盤查、查驗及碳費制度基礎,現在具備向下一階段前進的條件;但 ETS 並非一次到位,須在試行中持續調整總量、核配與市場規則,並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建立各界理解與信任。Jürgen 並指出,ETS 的概念正由「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cap and trade) 逐步走向「總量管制與投資」(cap and invest)。對臺灣而言,未來若妥善規劃拍賣及收入運用,可讓碳定價不只提供價格訊號,也成為支持綠色科技與產業轉型的重要資源。 Jürgen 進一步表示,ETS 能否有效,關鍵仍在總量是否符合減量路徑、額度核配是否適當,以及市場穩定機制是否完備。相較碳稅或碳費,各國 ETS 若具有相近的總量管制、MRV 制度及市場規則,較有機會進一步連結。制度連結可增加企業的履約選項與市場流動性,也有助價格發現。臺灣及早建立制度能力,有助與國際碳市場接軌。 在推動時程方面,環境部預計於今年底提出 ETS 試行計畫草案,明年持續完成制度整備及企業參與準備,以 2028 年啟動臺灣試行 ETS 為目標。現階段將透過專家諮詢與利害關係人討論,針對管制範疇、總量設定、排放額度核配及市場運作等核心議題,逐步研擬具體方案,並結合工作坊與碳市場模擬演練,協助企業建立參與能力。 記者會另由環境部顧問、國立政治大學施文真教授說明 ETS 運作原理與核心制度要素,臺灣碳權交易所陳脩文總經理則介紹市場基礎設施建置進展。臺灣碳權交易所與歐洲能源交易所 (EEX) 合作建置的臺灣 ETS 試行拍賣平台,預計於今年 11 月底上線,後續並將持續推進交易及登錄系統建置,配合試行規劃進行流程驗證與操作準備。環境部強調,未來將持續深化國際合作與國內溝通,同步推進制度設計、企業能力及市場建設,透過穩健的試行與調整,逐步完善臺灣碳定價制度,支持產業低碳轉型與國際競爭力。

  • 2026/09/15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09/16(三)上午04:00~06:00主機設定調整,暫停服務。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預定09/16(三)上午04:00~06:00進行主機設定調整作業,到時網站平台或會出現不穩的情況,影響範圍包含盤查登錄、查驗管理、自願減量等平台,可能會有短暫中斷情形。若有遺漏信件通知,請於維護後至系統確認案件狀態。若有頻繁登出的情形,請於早上08:00後再使用系統,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2026/08/11
    碳費制度以減量為核心,務實修正碳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

    碳費制度於 114 年正式上路,461 廠收費對象(合計 240 家企業)於今 115 年 5 月均全數完成繳費,為我國碳定價機制迎來歷史性的關鍵里程碑。近期環境部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之 1、第 9 條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第 17 條,針對環保團體對於條文草案的關心意見,環境部說明如下: 一、讓首次達徵收門檻之事業,可延後 1 年繳碳費 環境部說明,事業雖可依能源使用及生產情形預估排放量,但是否依法成為碳費徵收對象,以及實際排放量與收費排放量,仍須經法定盤查、登錄及查驗程序確認,不能僅以事業自行估算結果作為徵收依據。首次納管事業如在完成查驗、確認納管後,已無充足時間盤點減量措施、編列財務預算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下,只能按一般費率繳費,與既有納管事業取得優惠費率之準備條件並不一致。 因此,本次修正明定,首次符合盤查、登錄及查驗條件,且未曾依法申報排放量或繳納碳費之事業,其碳費申報繳納義務應自辦理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的次年起適用。例如事業於 115 年首次辦理 114 年度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於 116 年 5 月底前申報繳納 115 年度排放量的碳費。此項修正是給予首次納管事業合理作業及減量規劃時間,並未免除其後續依法繳費及執行減量之責任。 二、高碳洩漏事業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抵扣碳費 環境部補充說明,有關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是事業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前,響應政府推動自願盤查、查驗及早期減量,依當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取得之減量額度,在考量制度轉換、事業早期投入之減量努力下,本次修正草案,係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碳費開徵後三年內、扣除量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 10及扣除比率為 0.1),讓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來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在,也就是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 10 噸先期專案額度,只能扣除 1 噸的碳費收費排放量,比一般事業適用之 0.3 扣除比率更為嚴格。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至於尚未使用的先期專案額度數量,帳面額度並不等同可直接扣除的收費排放量或碳費收入減少。即使以 4,400 萬噸額度估算,經 0.1 比率換算,理論扣除量至多為 440 萬噸,之後仍須受到個別事業收費排放量 10上限、三年使用期限及扣除比率等限制,實際可使用量將更低,不能直接將全部帳面額度視為碳費減收。 環境部尊重各界對碳費價格訊號與制度的關切,相關修正目前仍在意見蒐集程序,後續將綜合各界意見,持續檢視額度實際使用情形及其對碳費減量效果之影響,確保制度兼顧程序公平、產業轉型與實質減量,不因配套措施而弱化碳費制度之實質減量成效。

  • 2026/08/07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08/17(一)主機設定調整,暫停服務。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預定08/17(一)會進行主機設定調整作業,到時網站平台或會出現不穩的情況,影響範圍包含盤查登錄、查驗管理、自願減量等平台,可能會有短暫中斷情形,若有遺漏信件通知,請於隔天至系統確認案件狀態,若有頻繁登出的情形,請於隔天再使用系統,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2026/07/30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08/06(四)、08/09(日)、08/16(日)主機設定調整,暫停服務。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暫定08/06(四)、08/09(日)、08/16(日),這三天進行主機設定調整作業,到時網站平台或會出現不穩的情況,可能會有短暫中斷情形,若有遺漏信件通知,請於隔天至系統確認案件狀態,若有頻繁登出的情形,請於隔天再使用系統,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2026/07/17
    減輕企業負擔!環境部與金管會攜手調和盤查規範、建置範疇三係數並研訂反漂綠指引

    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並順應歐盟永續綜合套案(EU Omnibus I)放緩與簡化趨勢,環境部與金管會展開跨部會協商,將調和盤查規範、合作建置範疇三碳排放係數,以避免企業重工並降低成本。此外,針對坊間氾濫且收費高昂的 ESG 獎項與顧問服務,環境部預計於 115 年底前訂定反漂綠指引,建構透明且具公信力的綠色生態系,引導企業落實真實減碳。 一、溫室氣體範疇三無須強制確信 金管會於去 114 年底已公布上市櫃公司分三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針對第三階段(實收資本額未達 50 億元)之企業,自 2028 年起適用該準則編製永續財務資訊,並於 2029 年起申報。 為給予充分彈性,上市櫃公司範疇三揭露延至適用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第三階段企業可於 2032 年揭露 2031 年範疇三盤查數據);且目前 IFRS 準則及金管會、環境部均未要求範疇三數據必須取得第三方確信,此舉將大幅降低企業初期的遵循成本。此外,考量第三階段之中小型業者資源有限,金管會正透過問卷調查,評估參考歐盟及國際趨勢簡化中小型業者適用永續準則的相關規定,例如延後或豁免「氣候以外之永續資訊」及「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可能性。 二、盤查規則調和,優先建置電子半導體範疇三係數 為解決兩部會盤查規定不一所導致的重工問題,金管會除允許直接引用環境部列管事業之範疇一、二查驗結果外,金管會亦將範疇一、二的確信申報期限放寬最遲至每年 10 月底,藉由申報期程的一致化,免除重複查驗之成本負擔。針對企業反映範疇三資料蒐集困難、供應鏈係數不足等困境,環境部將與經濟部、金管會等部會共同合作,逐步建立範疇三本土碳排放係數。另因「半導體」與「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出口金額占比高,配合全球供應鏈需求,將優先規劃建置相關係數。 三、參考歐美綠色規範,研訂臺灣反漂綠指引 有鑑於部分事業不當引用永續獎項、誇大局部績效而引發漂綠疑慮,環境部將參考歐美最新趨勢(如禁止未經驗證標章、要求揭露評比利益關聯、聲明須具備證據等),訂定「企業使用永續獎項與永續標章之反漂綠指引」,引導臺灣由「鼓勵揭露」轉向「管制宣稱」,防範誤導消費者與投資人。 環境部強調,該指引核心在於規範事業於廣告、報告書或商品銷售中的「使用行為」,必須符合:真實有效、範圍相稱、禁止模糊三大原則。同時,評鑑單位亦應遵循完整揭露評選基準、揭露與事業間之利益關係、考量重大負面違規事件並善盡調查責任等原則。 環境部表示,2050 淨零排放需務實推進。政府將持續完善碳盤查基礎建設,並以實質的金融誘因引導減碳。未來將與金管會緊密協作,陪伴企業穩步前行,共同打造具備國際競爭力的永續臺灣。

  • 2026/06/17
    盤查登錄系統114年度電力排碳係數自即日(115年6月17日)起依經濟部能源署公布調整

    經濟部能源署於115年6月2日公布114年電力排碳係數為0.467公斤CO2e/度,用於檢視公用售電業整體銷售電量之平均電力排碳情形,作為電業管制機關進行管理之依據。該署表示,近年產業為因應國際供應鏈綠電需求,透過各種管道購買較多綠電,爰自114年起將前述電力排碳係數另劃分「產業電力排碳係數」為0.466公斤CO2e/度,提供企業進行排放量盤查及揭露時使用,其適用對象為電價種類之表燈營業、低壓電力、高壓電力、特高壓電利用戶;以及「民生住宅電力排碳係數」為0.471公斤CO2e/度,適用對象為住宅,電價種類為表燈非營業、包燈用戶。 依據經濟部能源署對於電力排放係數之調整,本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或「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即適用「產業電力排碳係數」,盤查登錄系統自115年6月17日起配合調整,若事業已於115年6月2日前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上傳,並已完成查驗作業者,其既有查驗結果仍屬有效,毋須因本次系統調整重新辦理查驗作業。詳細內容請參考經濟部能源署所公布114年度電力排碳係數(附件)以及新聞連結: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22891。

  • 2026/06/11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06/16(二)主機設定調整,暫停服務。

    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暫定06/16(二)進行主機設定調整作業,到時網站平台或會出現不穩的情況,可能會有短暫中斷情形,若有遺漏信件通知,請於隔天至系統確認案件狀態,若有頻繁登出的情形,請於隔天再使用系統,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2026/05/21
    修正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之甲烷及石化甲烷溫暖化潛勢(下稱GWP)適用情形

    一、環境部已於113年2月5日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其中「附表四、溫暖化潛勢(GWP)」,說明甲烷之GWP為28、石化甲烷之GWP為30。 二、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Sixth Assessment Report, AR6)定義,若甲烷排放來自化石燃料有關之逸散排放源(如石油與天然氣系統、煤礦開採等)或工業製程中甲烷之碳來源屬於化石碳(如碳化鈣製造、乙烯製造等),應採用石化甲烷之GWP為30;其餘來源則採用甲烷之GWP為28,包括燃料燃燒(包含固定及移動設備)。 三、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已於115年1月1日配合IPCC AR6之「甲烷」及「石化甲烷」適用定義,盤查登錄資料自114年度起,於平台系統原(燃)物料選擇化石燃料,且排放型式選擇製程排放源或逸散排放源,系統將自動帶入及採用石化甲烷(即GWP為30)計算排放量,其餘燃料燃燒(包含固定及移動設備)則採「甲烷」(即GWP為28)計算。 四、若事業登錄盤查資料時,發現排放源甲烷排放量未依前述第三點規則進行運算,再請於盤查登錄資料>> 3.排放源定性及定量>> 定量盤查,點擊「重新計算」按鈕,並確認排放量計算正確後,點擊「儲存」按鈕,相關操作示意圖可參考本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