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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23
    預訂於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東七機房防火牆韌體版本升級及弱點修補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為加強本部資訊安全,訂於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東七機房防火牆韌體版本升級及弱點修補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3/10/06
    環境部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是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基礎,為因應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需求,在提升查驗量能同時確保查驗品質,環境部於今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8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認證機構資格及新增認證管理 我國溫室氣體認證及查驗制度自推動以來即與國際接軌,至今已趨成熟,因應後續之認證需求,新增認證機構應依ISO/IEC 17011建立評鑑制度及須具備國際或區域組織認證或簽訂相關協議。另為利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及本部對於查驗機構取得認證情形之掌握,新增規範受委託之認證機構應遵行事項。 二、導入多元專業擴大查驗參與 為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修正查驗機構的資格條件,不限為外國查驗機構在本土開設的分支機構,讓有意願的專業機構可依市場需求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亦針對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進而提升查驗人員查驗量能,以提供事業單位查驗需求。 三、強化查驗人員資格及訓練規範 為確保查驗人員查驗能力,新增查驗人員應經必要的入門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應合格,其中入門訓練應完成40小時以上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之訓練課程;另為強化查驗人員在個別專業領域的查驗能力,規範查驗人員應具備不同類型及個別項目之工作經驗或查驗實績。 四、修訂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 查驗機構承接查驗業務前應先評估查驗作業具公正性及迴避利益衝突,承接查驗業務後應指派經核可的人員執行,查驗人員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現場查驗過程需詳實紀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並由查驗人員及審查人員共同簽署,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查驗紀錄應保存六年等,以提升查驗作業之一致性、公正性及相關紀錄保存之完整性。 五、調整許可查驗項目 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方法,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調整後組織型查驗項目由27項整併為14項,例如食品製造、紡織、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主要同為使用化石燃料供熱之排放樣態,整併為「能源使用」;陸上運輸、水上運輸及航空運輸主要同為用油排放樣態,整併為「運輸」,專案型查驗項目由16項更新為14項,以利對納管事業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自願減量專案之查驗工作相應管理,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環境部表示,我國已將西元2050年淨零排放定為長期減量目標,並公布淨零路徑及12項關鍵戰略,氣候變遷因應法亦納入徵收碳費、效能標準、碳足跡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等多元管理及誘因機制,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為排放減量最重要的一環,透過本次管理辦法修正調整認證機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資格條件,有助於廣納多元人才及機構投入查驗工作,提升查驗量能,同時也強化對於查驗作業之要求及管理事項,確保查驗品質,將有助於我國穩健推動減量工作;另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提醒已取得許可之查驗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該部申請許可證換發、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人員清冊,以免受罰。 有關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 2023/09/15
    環境部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是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基礎,為精進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盤查查驗管理工作,環境部於今112年9月14日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17條,自明113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部表示,經參採事業、產業公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反映意見,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完成登錄期限調整為每年4月30日,查驗作業調整為不得連續6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也增加保密條款,對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資料中涉及事業之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之資訊,予以保密。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盤查登錄與查驗時程分開 分別訂定事業之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4月30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並訂定盤查登錄文件及查驗結果審查、展延、補正期限及屆期未補正相關規定。 二、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 為使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有一致遵循之規定,明定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及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及相關規範,以及規定計算排放量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之檢測單位資格及方法。 三、明定盤查報告書內容及新增保密規定 明定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以供事業撰寫盤查報告書時遵循,包含製程流程、產品產量、排放源之單元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等,並為確保盤查及查驗相關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受到合理保護,新增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 四、應遵行之查驗規定 事業之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屬應查驗者,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且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而其查驗作業不得連續6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 五、違反本辦法依法裁罰之違規態樣 明定違反本辦法應依本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及處罰鍰之違規態樣,針對未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者、未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者、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者及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將通知事業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環境部表示,本辦法將自明113年1月1日公布施行,提醒具有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完成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盤查資料應經查驗者,應於每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作業,以免受罰。 有關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 2023/09/14
    預訂於112年9月24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辦理機房儲存設備韌體升級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預訂於112年9月24日(星期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辦理機房儲存設備韌體升級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3/09/08
    有關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電力間接排 放使用之電力排碳係數,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具 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登 錄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資 訊 平 台;…。」復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5月31日環署 授氣籌字第1129103074號「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 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符合公告事項一附表應盤 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含)完成前 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 業。 二、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時,應計算全廠(場)直 接及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其中全廠(場)使用電 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計算方式為:電力使用量 (千度/年)x電力排碳係數(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千 度)。 三、事業辦理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若經濟部能 源局尚未公告當年度電力排碳係數,為利事業依規定期 限完成盤查登錄作業,事業得以盤查當年度前一年度之 電力排碳係數計算當年度排放量並製作排放清冊及盤查 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驗後出具查驗證總結報告及查驗 聲明書。倘若事業已依前一年度電力排碳係數製作排放 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在未完成查驗作業前,若經濟部能 源局公告電力排碳係數,事業得以原已完成之排放清冊 及盤查報告書辦理查驗,無須重新製作。

  • 2023/08/15
    預訂於112年8月16日晚間7時至9時進行網路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預訂於112年8月16日晚間7時至9時進行網路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3/08/14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構管理辦法」草案公聽會研商會議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構管理辦法」草案公聽會研商會議,會議議程、修正草案及修正對照表、意見表(請逕至本署全球資訊網之「公告及 會議」網址:https://doc.epa.gov.tw/IFDEWebBBS_EPA/ExternalBBS.aspx下載),相關訊息請參考附件。

  • 2023/08/09
    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需求,強化分級管理精神,環保署依氣候法第22條規定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預告草案廣徵各界意見。 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係管理排放量進而減量之基礎,配合氣候法新增多元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誘因機制,也因應近期國內對於溫室氣體查驗的多元需求,積極提升查驗機構量能,其中,許可執行氣候法所定查驗業務之查驗機構,已由既有7家增加到目前14家,為強化對於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技術項目要求,確保在量能提升情形下維持查驗品質,本次提出修正草案共計五章3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查驗參與以提升專業量能 依氣候法規定,刪除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規定,讓更多專業機構可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另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於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促使查驗業務挹注多元專業領域人才。 二、強化查驗管理以確保作業品質 明定查驗人員執行個別查驗項目之基本要求,以及查驗機構及人員取得許可項目後,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同時強化查驗作業相關規範,包括應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及公正性、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查驗過程詳實記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等,透過強化對個別查驗項目之訓練及經驗累積要求,以及執行查驗作業之相關程序及規範,確保查驗作業之品質。 三、精進查驗項目以強化許可管理 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不同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以利與組織型列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以及專案型的溫室氣體減量專案計畫有更好的對應,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以利相關規範更臻完備。(Email:yenfang.wang@epa.gov.tw)

  • 2023/07/25
    【自願減量】及【排放源帳戶】 於7月31日關閉平台功能,轉移新網站「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台」,新網址及連絡資訊請參考以下相關連結。

    【自願減量】及【排放源帳戶】 於7月31日關閉平台功能,轉移新網站「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台」,新網址及連絡資訊請參考以下相關連結。

  • 2023/07/17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公聽研商會議 議程說明

    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提供企業自發執行減量措施之誘因,並加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爰依據第25條規定,設計自願減量專案機制,使事業可依循相關管理辦法,透過執行自願減量措施以取得減量額度。 為執行前揭機制及明定其中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業已研擬「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並於112年6月29日進行預告,為廣徵各界意見,作為後續修正參據,爰召開本次會議進行草案內容之研議討論。以下並提供會議相關附件下載 1.開會通知 2.會議議程 3.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 4.意見表 若有問題煩請聯繫本署翁婉珊 特約環境技術師 0223117722#2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