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提醒事業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已於去年9月修正發布,環境部提醒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於4月30日前,完成112年溫室體排放量盤查,並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
環境部表示,111年8月即公告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直接與電力間接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須每年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依照事業盤查登錄情形、經濟部能源查核申報資料及環境部查核結果,111年符合列管條件之事業共計550廠場。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環境部於去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環境部提醒事業依規定期限完成,以免面臨10萬元以上之罰鍰。
另為協助事業盤查作業,環境部已提供「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及113年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針對事業盤查邊界設定、排放量計算方法、燃料熱值及原物料含碳量檢測規範予以詳細說明及舉出案例;另為節省事業初次編撰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之時間,環境部設計「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將填寫排放量清冊時填報之各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種類、數量及燃料熱值或產品產量等相關資料自動帶入,填寫盤查邊界、排放源及排放量計算方式等,即可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
環境部提醒,事業務必於期限內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2)23222050或將問題寄至電子信箱netzero@moenv.gov.tw,由專人協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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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依規定期限進行排放量盤查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下稱資訊平台)。另依據本辦法規定,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即事業112年排放量資料,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盤查登錄,並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及上傳報告書。
考量事業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數據與活動資料情形已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開始蒐集彙整,112年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另事業辦理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方法則應依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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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環境部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事業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係採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者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排放量採用之標準,應符合第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或第二款之國際文獻或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為利事業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據以辦理盤查登錄作業,爰研擬「溫室氣體排放係數」公告。有關公告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之公告及會議專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MOENV/)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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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上架 依112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為協助事業完成盤查報告書之撰寫,環境部製作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各行業適用版及半導體業適用版),包含撰寫說明及內容範例,供事業參考,請參考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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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1月18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1月18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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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淨零學習管道多元,個人進修請慎選課程 在淨零永續浪潮下,專業人力需求大增,標榜以「淨零」、「碳權」、「永續」、「ESG」、「碳管理」為名之課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環境部表示,參與此類課程可視為提升個人專業知能,惟開辦單位若非經政府機關委託或法律授權,其所核發相關上課證明或結訓證照無法適用氣候變遷因應法所訂之資格規定。環境部提醒,個人若規劃參與相關課程時,請考量自身進修之需求,切勿被誇大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宣傳資料所矇騙。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需要取得資格者僅有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相關業務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事業依排放源設置、相關原燃物料使用及製程與設備操作情形,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完成盤查作業後,依規定應查驗者,需要經具有查驗許可的查驗機構所聘請之合格查驗人員查驗。查驗人員資格係依環境部規定,訓練課程內容亦由環境部規劃,並委託或自行辦理開課;參與者完成訓練之合格證書由環境部核發,坊間訓練課程所核發上課證明無法準用。
除查驗人員訓練課程外,針對企業及一般民眾所需淨零減碳專業知能,環境部今(112)年已開設淨零相關課程共25班,包含基礎班、溫室氣體盤查班、碳足跡查證班、企業永續經營與轉型班,參與相關課程訓練合格並核發結業證明;113年預計開設20班,包含淨零轉型減量設計工作坊、淨零行動工作坊等,以培育減碳專業人力,歡迎企業指派從事相關業務人員,或個人想要提升減碳專業知識者報名參訓。另外,經濟部也持續辦理減碳、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等相關訓練課程。
此外,為因應企業溫室氣體盤查需求,環境部已編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置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y.moenv.gov.tw/epa_ghg/供參考使用,也透過召開研習會或排放源現場輔導方式,協助企業建構碳盤查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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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