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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9
    環境部公告列管事業均於113年法定期限前完成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

    依環境部公告之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辦理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共計302家公司(553廠),均已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112年列管事業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214.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54.6百萬公噸CO2e。 環境部分析111年與112年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112年列管事業共553廠,相較111年增加3廠,其中新增排放源計13廠,減少排放源計10廠,增加原因主要為新廠營運及營運量增加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減少原因包括停工關廠及製程改變等。112年列管事業之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111年223.2百萬公噸CO2e減少8.7 百萬公噸CO2e(約3.9%),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111年56.9百萬公噸CO2e減少2.3 百萬公噸CO2e(約4%)。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之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盤查登錄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上傳查驗結果。管理辦法訂定後,環境部並製作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試算工具及一鍵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也辦理輔導專班面對面教學,提供專線諮詢服務,解答盤查疑義。 環境部表示,為確認事業登錄之排放量數據完整性及正確性,除了訂有經公告指定對象,盤查相關資料應經查驗機構查驗規定外,該部並訂定「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源查核計畫」,由環境部及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分工執行;查核計畫包含針對事業登錄及上傳資料之書面審查、現場查核、深度查核及非列管事業盤查輔導等,透過層層把關確保列管事業登錄排放量資料正確性。 111年及112年列管事業家數、排放源數量及排放量比較,請見附件。

  • 2024/10/16
    有關焊條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疑義說明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第4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第1至10款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本條文訂定原意係考量事業使用之主要原(物)料及燃料量達一定規模時,其熱值與碳含量差異對排放量計算結果將具有顯著影響,為確保排放量計算引用數據之品質,爰規範所出具之檢測報告須由符合規範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提供。 考量使用焊條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極少,依管理辦法訂定原意及事業實際盤查登錄排放量情形,辦理方式如下: 1.若無法取得檢測報告及佐證資料,依保守性原則,以碳含量為100計算排放量。 2.以供應商所提供之商品標示或測試報告中碳含量進行計算。

  • 2024/08/26
    有關事業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車用汽油與柴油熱值取得之疑問。

    環境部已與國內汽柴油銷售業者研商,後續將由環境部每年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公布車用汽油與柴油熱值均化熱值,以提供事業辦理盤查作業時參考引用。

  • 2024/08/26
    環境部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是否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5條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第4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環境部所認證之環境檢測機構符合ISO/IEC 17025測試要求事項及其規範,亦符合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2024/08/07
    環境部於113年8月14日辦理「溫室氣體盤查與企業誠信論壇」

    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與永續發展,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與透明誠信為企業推動相關工作之重要基礎,為促進企業推動溫室氣體盤查與誠信治理, 本部爰辦理本次論壇。 為響應環保,本次會議請自備環保杯、環保餐具等。 會議時間:1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14:00 至 16:45 會議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56號 環境部後棟2F多功能會議廳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EXjCTsCaGMW6m1ju8 本連結之QR Code如附錄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活動前一日或人數額滿為止。 主辦單位:環境部 會議議程:如附錄二 聯絡窗口: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謝先生 0227753919 #381 張小姐 0227753919 #283

  • 2024/06/18
    修正「溫室氣體查驗指引」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一、溫室氣體查驗指引於99年12月訂定,作為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查驗作業之依循。為配合氣候變 遷因應法業於 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本部已陸續完成盤查及查驗相關子法之修正及發布,爰 修訂旨揭指引。 二、本指引適用自114年1月1日起執行之查驗案件,另針對新增規範涉及本部許可查驗機構內部程序 文件或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所訂變更事項,請於6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部委託財 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提出申請,並向本部辦理變更。 三、有關本指引請參考附件。

  • 2024/03/22
    事業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112年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

    若具有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112年排放量資料盤查登錄,並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及上傳報告書至環境部部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 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epa_ghg/。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之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茲說明如下: 一 有關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5條之原(物)料與燃料熱值及碳含量檢測規定,係指貴事業自113年起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檢測應符合 該規定,因此112年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等資料依原規定辦理。 二 計算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係數應採用「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6.0.4版」,其中有關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 公約第27次締約國會議結論,各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應於西元2024年採用IPCC第5次評估報告AR5之GWP計算,為使事業計算排放量採用之GWP與國家溫 室氣體排放清冊一致,GWP值應採用AR5版本。 至於今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於明年4月30日前完成盤查登錄及10月31日前查驗作業;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檢測、盤查報告書及其他事項,應依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及環境部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計算辦理。

  • 2024/03/11
    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3月21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3月21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4/03/08
    環境部提醒事業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已於去年9月修正發布,環境部提醒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於4月30日前,完成112年溫室體排放量盤查,並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 環境部表示,111年8月即公告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直接與電力間接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須每年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依照事業盤查登錄情形、經濟部能源查核申報資料及環境部查核結果,111年符合列管條件之事業共計550廠場。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環境部於去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環境部提醒事業依規定期限完成,以免面臨10萬元以上之罰鍰。 另為協助事業盤查作業,環境部已提供「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及113年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針對事業盤查邊界設定、排放量計算方法、燃料熱值及原物料含碳量檢測規範予以詳細說明及舉出案例;另為節省事業初次編撰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之時間,環境部設計「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將填寫排放量清冊時填報之各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種類、數量及燃料熱值或產品產量等相關資料自動帶入,填寫盤查邊界、排放源及排放量計算方式等,即可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 環境部提醒,事業務必於期限內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2)23222050或將問題寄至電子信箱netzero@moenv.gov.tw,由專人協助解答。

  • 2024/02/05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依規定期限進行排放量盤查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下稱資訊平台)。另依據本辦法規定,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即事業112年排放量資料,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盤查登錄,並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及上傳報告書。 考量事業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數據與活動資料情形已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開始蒐集彙整,112年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另事業辦理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方法則應依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