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提醒事業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已於去年9月修正發布,環境部提醒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於4月30日前,完成112年溫室體排放量盤查,並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
環境部表示,111年8月即公告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直接與電力間接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須每年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依照事業盤查登錄情形、經濟部能源查核申報資料及環境部查核結果,111年符合列管條件之事業共計550廠場。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環境部於去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環境部提醒事業依規定期限完成,以免面臨10萬元以上之罰鍰。
另為協助事業盤查作業,環境部已提供「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及113年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針對事業盤查邊界設定、排放量計算方法、燃料熱值及原物料含碳量檢測規範予以詳細說明及舉出案例;另為節省事業初次編撰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之時間,環境部設計「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將填寫排放量清冊時填報之各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種類、數量及燃料熱值或產品產量等相關資料自動帶入,填寫盤查邊界、排放源及排放量計算方式等,即可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
環境部提醒,事業務必於期限內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2)23222050或將問題寄至電子信箱netzero@moenv.gov.tw,由專人協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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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依規定期限進行排放量盤查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下稱資訊平台)。另依據本辦法規定,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即事業112年排放量資料,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盤查登錄,並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及上傳報告書。
考量事業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數據與活動資料情形已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開始蒐集彙整,112年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另事業辦理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方法則應依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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