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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2
    事業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112年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

    若具有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112年排放量資料盤查登錄,並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及上傳報告書至環境部部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 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epa_ghg/。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之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茲說明如下: 一 有關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5條之原(物)料與燃料熱值及碳含量檢測規定,係指貴事業自113年起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檢測應符合 該規定,因此112年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等資料依原規定辦理。 二 計算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係數應採用「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6.0.4版」,其中有關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依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 公約第27次締約國會議結論,各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應於西元2024年採用IPCC第5次評估報告AR5之GWP計算,為使事業計算排放量採用之GWP與國家溫 室氣體排放清冊一致,GWP值應採用AR5版本。 至於今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應於明年4月30日前完成盤查登錄及10月31日前查驗作業;使用之原燃(物)料碳含量及熱值檢測、盤查報告書及其他事項,應依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及環境部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計算辦理。

  • 2024/03/11
    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3月21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3月21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4/03/08
    環境部提醒事業於4月30日前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已於去年9月修正發布,環境部提醒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於4月30日前,完成112年溫室體排放量盤查,並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登錄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網址: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 環境部表示,111年8月即公告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及直接與電力間接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須每年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依照事業盤查登錄情形、經濟部能源查核申報資料及環境部查核結果,111年符合列管條件之事業共計550廠場。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環境部於去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於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環境部提醒事業依規定期限完成,以免面臨10萬元以上之罰鍰。 另為協助事業盤查作業,環境部已提供「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及113年版「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針對事業盤查邊界設定、排放量計算方法、燃料熱值及原物料含碳量檢測規範予以詳細說明及舉出案例;另為節省事業初次編撰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之時間,環境部設計「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將填寫排放量清冊時填報之各排放源使用之原、燃物料種類、數量及燃料熱值或產品產量等相關資料自動帶入,填寫盤查邊界、排放源及排放量計算方式等,即可自動產製盤查報告書。 環境部提醒,事業務必於期限內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諮詢專線(02)23222050或將問題寄至電子信箱netzero@moenv.gov.tw,由專人協助解答。

  • 2024/02/05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依規定期限進行排放量盤查

    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下稱資訊平台)。另依據本辦法規定,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溫室氣體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即事業112年排放量資料,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盤查登錄,並於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及上傳報告書。 考量事業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相關數據與活動資料情形已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開始蒐集彙整,112年排放量得以原方法計算,另事業辦理11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計算方法則應依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2024/02/05
    環境部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事業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係採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者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排放量採用之標準,應符合第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或第二款之國際文獻或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為利事業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 據以辦理盤查登錄作業,爰研擬「溫室氣體排放係數」公告。有關公告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之公告及會議專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MOENV/)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 2024/01/24
    【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上架

    依112年9月14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二、廠(場)排放源平面配置圖說 三、製程流程圖說、產製期程及產品產量。 四、排放源之單元名稱或程序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 五、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 六、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 七、與前一年度相較,排放源增設、拆除或停止使用之情形。 八、年排放量計算採用之方法、排放量參數選用、數據來源、檢測方法及檢測日期。 九、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逸散排放源之直接排放、外購電力或蒸汽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之排放量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為協助事業完成盤查報告書之撰寫,環境部製作盤查報告書參考範本(各行業適用版及半導體業適用版),包含撰寫說明及內容範例,供事業參考,請參考附件下載。

  • 2024/01/15
    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1月18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為加強資訊安全防護量能,預訂於113年1月18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機房防火牆設備維護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3/11/21
    淨零學習管道多元,個人進修請慎選課程

    在淨零永續浪潮下,專業人力需求大增,標榜以「淨零」、「碳權」、「永續」、「ESG」、「碳管理」為名之課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環境部表示,參與此類課程可視為提升個人專業知能,惟開辦單位若非經政府機關委託或法律授權,其所核發相關上課證明或結訓證照無法適用氣候變遷因應法所訂之資格規定。環境部提醒,個人若規劃參與相關課程時,請考量自身進修之需求,切勿被誇大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宣傳資料所矇騙。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需要取得資格者僅有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相關業務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事業依排放源設置、相關原燃物料使用及製程與設備操作情形,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完成盤查作業後,依規定應查驗者,需要經具有查驗許可的查驗機構所聘請之合格查驗人員查驗。查驗人員資格係依環境部規定,訓練課程內容亦由環境部規劃,並委託或自行辦理開課;參與者完成訓練之合格證書由環境部核發,坊間訓練課程所核發上課證明無法準用。 除查驗人員訓練課程外,針對企業及一般民眾所需淨零減碳專業知能,環境部今(112)年已開設淨零相關課程共25班,包含基礎班、溫室氣體盤查班、碳足跡查證班、企業永續經營與轉型班,參與相關課程訓練合格並核發結業證明;113年預計開設20班,包含淨零轉型減量設計工作坊、淨零行動工作坊等,以培育減碳專業人力,歡迎企業指派從事相關業務人員,或個人想要提升減碳專業知識者報名參訓。另外,經濟部也持續辦理減碳、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等相關訓練課程。 此外,為因應企業溫室氣體盤查需求,環境部已編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置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y.moenv.gov.tw/epa_ghg/供參考使用,也透過召開研習會或排放源現場輔導方式,協助企業建構碳盤查專業能力。

  • 2023/10/23
    預訂於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東七機房防火牆韌體版本升級及弱點修補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為加強本部資訊安全,訂於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晚間7時至9時辦理東七機房防火牆韌體版本升級及弱點修補作業,對外服務將受影響,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3/10/06
    環境部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是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基礎,為因應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需求,在提升查驗量能同時確保查驗品質,環境部於今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8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認證機構資格及新增認證管理 我國溫室氣體認證及查驗制度自推動以來即與國際接軌,至今已趨成熟,因應後續之認證需求,新增認證機構應依ISO/IEC 17011建立評鑑制度及須具備國際或區域組織認證或簽訂相關協議。另為利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及本部對於查驗機構取得認證情形之掌握,新增規範受委託之認證機構應遵行事項。 二、導入多元專業擴大查驗參與 為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修正查驗機構的資格條件,不限為外國查驗機構在本土開設的分支機構,讓有意願的專業機構可依市場需求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亦針對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進而提升查驗人員查驗量能,以提供事業單位查驗需求。 三、強化查驗人員資格及訓練規範 為確保查驗人員查驗能力,新增查驗人員應經必要的入門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應合格,其中入門訓練應完成40小時以上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之訓練課程;另為強化查驗人員在個別專業領域的查驗能力,規範查驗人員應具備不同類型及個別項目之工作經驗或查驗實績。 四、修訂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 查驗機構承接查驗業務前應先評估查驗作業具公正性及迴避利益衝突,承接查驗業務後應指派經核可的人員執行,查驗人員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現場查驗過程需詳實紀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並由查驗人員及審查人員共同簽署,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查驗紀錄應保存六年等,以提升查驗作業之一致性、公正性及相關紀錄保存之完整性。 五、調整許可查驗項目 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方法,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調整後組織型查驗項目由27項整併為14項,例如食品製造、紡織、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主要同為使用化石燃料供熱之排放樣態,整併為「能源使用」;陸上運輸、水上運輸及航空運輸主要同為用油排放樣態,整併為「運輸」,專案型查驗項目由16項更新為14項,以利對納管事業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自願減量專案之查驗工作相應管理,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環境部表示,我國已將西元2050年淨零排放定為長期減量目標,並公布淨零路徑及12項關鍵戰略,氣候變遷因應法亦納入徵收碳費、效能標準、碳足跡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等多元管理及誘因機制,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為排放減量最重要的一環,透過本次管理辦法修正調整認證機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資格條件,有助於廣納多元人才及機構投入查驗工作,提升查驗量能,同時也強化對於查驗作業之要求及管理事項,確保查驗品質,將有助於我國穩健推動減量工作;另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提醒已取得許可之查驗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該部申請許可證換發、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人員清冊,以免受罰。 有關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