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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04
    擴大盤查助減碳 環境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碳盤查是減碳的基本功,環境部去年底公布提高2030年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同時,也宣布將擴大盤查,從原本能源、製造部門擴大到住商及運輸部門,結合各項輔導措施及深度節能,加速加大減碳力道。環境部表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經預告、研商,參採各界意見後,今天正式公告上路。自115年起,包括用電量高、用油或其他化石燃料多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及中小型製造業等,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環境部強調,擴大盤查目的是加大各部門減碳行動力,採「三不一沒有」:不會麻煩、不用委外、不須查驗、沒有要收碳費。 環境部表示,本次推動擴大盤查對象如下所示,預估增加約500家事業,業者可以先依113年能源查核申報資料、車輛數或門市總數等初步判斷是否為潛在盤查對象,至於實際認定條件,將以應辦理盤查登錄年度之前一年能源使用情形、門市家數、車輛數或醫院評鑑結果據以認定,倘於該年度中曾符合條件者亦屬之;環境部後續亦將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確認,並進行盤查登錄輔導。至於製造業、旅館業及醫院外之事業,應由總公司、大專校院一併就其分公司、分店、分處、特約或加盟門市、分校及分部辦理盤查登錄作業。 一、資訊服務業、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鐵路運輸業、捷運運輸業及大專校院:符合事業年外購電力合計2千萬度以上者;或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 力1千萬度以上者。 二、旅館業:事業之單一場所年外購電力1千萬度以上者。 三、電信業、連鎖便利商店業、超級市場業:門市(含直營及特約/加盟)總數100家以上者。 四、醫院:經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者。 五、汽車運輸業: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其營業車輛數合計200輛以上者。 六、製造業:全廠(場)所屬設施,使用能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煤炭年使用量4千公噸以上、燃料油年使用量3,200公秉以上、天然氣年使用量500萬立方公尺 以上、同一排放口之燃燒設施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1千萬仟卡/小時以上、全廠(場)年外購電力2千萬度以上。 環境部本次公告盤查登錄對象,採三不一沒有原則,將在既有「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新增適用本次盤查對象以用電量居多之計算工具,並設計嫁接台電用電資訊,採工商憑證登入,只要盤查範疇一、二,不會增加企業負擔;並將於今年辦理法規說明會及輔導教育訓練,編撰服務業、運輸業及醫療院所之盤查指引,協助企業完成盤查作業;對於積極減碳企業,環境部將予以表揚,鼓勵優良綠色企業。 本次公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告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 2025/02/13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研商會

    環境部於114年1月9日預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擴大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之管理,將用電量高、用油或其他化石燃料多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中小型製造業等列入管制,且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規定,符合公告條件者僅須進行盤查登錄無須查驗。 使各界了解本次草案重點,徵詢各界對於草案的建議,以持續推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工作,招開本次會議。本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時間: 114年2月14日(五)下午14:00 歡迎各界亦可至以下連結網址 觀看線上直播。 會議議程 14:00~14:05 主席致詞 14:05~14:20 環境部簡報說明 14:20~16:00 綜合座談討論 16:00 散會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研商會線上直播

  • 2025/02/13
    113年度車用汽、柴油熱值

    為利事業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本部依國內汽柴油銷售業者提供之熱值及銷售量加權平均後熱值如下: 113年度車用汽油低位熱值為 7609 kcal/L。 113年度車用柴油低位熱值為 8642 kcal/L。

  • 2025/01/24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研商會議擬於114年2月14日召開

    一、會議說明 為持續擴大與強化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之管理,本次將用電量高、用油或其他化石燃料多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中小型製造業等列入管制,以提升各行業別及製造業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掌握度,作為後續溫室氣體減量對策之管制基礎。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第1項授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並依盤查登錄與查驗分級管理規定,新增公告對象僅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無須查驗。本草案已於114年1月9日進行預告。為廣徵各界意見,爰召開本次會議進行草案內容之研議討論。 二、會議時間:114年2月14日(星期五)下午2時 三、會議地點:本部後棟2F多功能會議廳(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56號) 四、議程 14:00~14:05 主席致詞 14:05~14:20 環境部簡報說明 14:20~16:00 綜合座談討論 16:00 散會 五、報名方式: 為掌握與會人數,惠請於114年2月12日(星期三)前至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Qr4a2ytg5HkWj9eB9)

  • 2025/01/20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系統」預計於114年1月21日(星期二)09:00至18:00進行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開放「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為因應「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相關規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系統」預計於114年1月21日(星期二)09:00至18:00進行系統更新作業,屆時將暫停開放「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024/11/19
    環境部公告列管事業均於113年法定期限前完成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

    依環境部公告之特定行業別及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辦理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之事業共計302家公司(553廠),均已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作業。112年列管事業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214.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合計54.6百萬公噸CO2e。 環境部分析111年與112年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112年列管事業共553廠,相較111年增加3廠,其中新增排放源計13廠,減少排放源計10廠,增加原因主要為新廠營運及營運量增加致排放量達2.5萬公噸CO2e,減少原因包括停工關廠及製程改變等。112年列管事業之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111年223.2百萬公噸CO2e減少8.7 百萬公噸CO2e(約3.9%),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111年56.9百萬公噸CO2e減少2.3 百萬公噸CO2e(約4%)。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之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盤查登錄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上傳查驗結果。管理辦法訂定後,環境部並製作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試算工具及一鍵產製盤查報告書工具,也辦理輔導專班面對面教學,提供專線諮詢服務,解答盤查疑義。 環境部表示,為確認事業登錄之排放量數據完整性及正確性,除了訂有經公告指定對象,盤查相關資料應經查驗機構查驗規定外,該部並訂定「事業溫室氣體排放源查核計畫」,由環境部及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分工執行;查核計畫包含針對事業登錄及上傳資料之書面審查、現場查核、深度查核及非列管事業盤查輔導等,透過層層把關確保列管事業登錄排放量資料正確性。 111年及112年列管事業家數、排放源數量及排放量比較,請見附件。

  • 2024/10/16
    有關焊條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疑義說明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第4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第1至10款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本條文訂定原意係考量事業使用之主要原(物)料及燃料量達一定規模時,其熱值與碳含量差異對排放量計算結果將具有顯著影響,為確保排放量計算引用數據之品質,爰規範所出具之檢測報告須由符合規範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提供。 考量使用焊條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極少,依管理辦法訂定原意及事業實際盤查登錄排放量情形,辦理方式如下: 1.若無法取得檢測報告及佐證資料,依保守性原則,以碳含量為100%計算排放量。 2.以供應商所提供之商品標示或測試報告中碳含量進行計算。

  • 2024/08/26
    有關事業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時,車用汽油與柴油熱值取得之疑問。

    環境部已與國內汽柴油銷售業者研商,後續將由環境部每年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公布車用汽油與柴油熱值均化熱值,以提供事業辦理盤查作業時參考引用。

  • 2024/08/26
    環境部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是否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5條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第4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環境部所認證之環境檢測機構符合ISO/IEC 17025測試要求事項及其規範,亦符合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 2024/08/07
    環境部於113年8月14日辦理「溫室氣體盤查與企業誠信論壇」

    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與永續發展,溫室氣體盤查作業與透明誠信為企業推動相關工作之重要基礎,為促進企業推動溫室氣體盤查與誠信治理, 本部爰辦理本次論壇。 為響應環保,本次會議請自備環保杯、環保餐具等。 會議時間:1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14:00 至 16:45 會議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56號 環境部後棟2F多功能會議廳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EXjCTsCaGMW6m1ju8 本連結之QR Code如附錄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活動前一日或人數額滿為止。 主辦單位:環境部 會議議程:如附錄二 聯絡窗口: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謝先生 0227753919 #381 張小姐 0227753919 #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