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零學習管道多元,個人進修請慎選課程 在淨零永續浪潮下,專業人力需求大增,標榜以「淨零」、「碳權」、「永續」、「ESG」、「碳管理」為名之課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環境部表示,參與此類課程可視為提升個人專業知能,惟開辦單位若非經政府機關委託或法律授權,其所核發相關上課證明或結訓證照無法適用氣候變遷因應法所訂之資格規定。環境部提醒,個人若規劃參與相關課程時,請考量自身進修之需求,切勿被誇大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宣傳資料所矇騙。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需要取得資格者僅有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相關業務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事業依排放源設置、相關原燃物料使用及製程與設備操作情形,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完成盤查作業後,依規定應查驗者,需要經具有查驗許可的查驗機構所聘請之合格查驗人員查驗。查驗人員資格係依環境部規定,訓練課程內容亦由環境部規劃,並委託或自行辦理開課;參與者完成訓練之合格證書由環境部核發,坊間訓練課程所核發上課證明無法準用。
除查驗人員訓練課程外,針對企業及一般民眾所需淨零減碳專業知能,環境部今(112)年已開設淨零相關課程共25班,包含基礎班、溫室氣體盤查班、碳足跡查證班、企業永續經營與轉型班,參與相關課程訓練合格並核發結業證明;113年預計開設20班,包含淨零轉型減量設計工作坊、淨零行動工作坊等,以培育減碳專業人力,歡迎企業指派從事相關業務人員,或個人想要提升減碳專業知識者報名參訓。另外,經濟部也持續辦理減碳、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等相關訓練課程。
此外,為因應企業溫室氣體盤查需求,環境部已編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置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y.moenv.gov.tw/epa_ghg/供參考使用,也透過召開研習會或排放源現場輔導方式,協助企業建構碳盤查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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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5環境部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是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基礎,為因應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需求,在提升查驗量能同時確保查驗品質,環境部於今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8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認證機構資格及新增認證管理
我國溫室氣體認證及查驗制度自推動以來即與國際接軌,至今已趨成熟,因應後續之認證需求,新增認證機構應依ISO/IEC 17011建立評鑑制度及須具備國際或區域組織認證或簽訂相關協議。另為利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及本部對於查驗機構取得認證情形之掌握,新增規範受委託之認證機構應遵行事項。
二、導入多元專業擴大查驗參與
為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修正查驗機構的資格條件,不限為外國查驗機構在本土開設的分支機構,讓有意願的專業機構可依市場需求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亦針對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進而提升查驗人員查驗量能,以提供事業單位查驗需求。
三、強化查驗人員資格及訓練規範
為確保查驗人員查驗能力,新增查驗人員應經必要的入門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應合格,其中入門訓練應完成40小時以上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之訓練課程;另為強化查驗人員在個別專業領域的查驗能力,規範查驗人員應具備不同類型及個別項目之工作經驗或查驗實績。
四、修訂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
查驗機構承接查驗業務前應先評估查驗作業具公正性及迴避利益衝突,承接查驗業務後應指派經核可的人員執行,查驗人員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現場查驗過程需詳實紀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並由查驗人員及審查人員共同簽署,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查驗紀錄應保存六年等,以提升查驗作業之一致性、公正性及相關紀錄保存之完整性。
五、調整許可查驗項目
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方法,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調整後組織型查驗項目由27項整併為14項,例如食品製造、紡織、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主要同為使用化石燃料供熱之排放樣態,整併為「能源使用」;陸上運輸、水上運輸及航空運輸主要同為用油排放樣態,整併為「運輸」,專案型查驗項目由16項更新為14項,以利對納管事業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自願減量專案之查驗工作相應管理,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環境部表示,我國已將西元2050年淨零排放定為長期減量目標,並公布淨零路徑及12項關鍵戰略,氣候變遷因應法亦納入徵收碳費、效能標準、碳足跡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等多元管理及誘因機制,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為排放減量最重要的一環,透過本次管理辦法修正調整認證機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資格條件,有助於廣納多元人才及機構投入查驗工作,提升查驗量能,同時也強化對於查驗作業之要求及管理事項,確保查驗品質,將有助於我國穩健推動減量工作;另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提醒已取得許可之查驗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該部申請許可證換發、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人員清冊,以免受罰。
有關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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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環境部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是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基礎,為精進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盤查查驗管理工作,環境部於今112年9月14日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17條,自明113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部表示,經參採事業、產業公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間反映意見,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完成登錄期限調整為每年4月30日,查驗作業調整為不得連續6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也增加保密條款,對盤查登錄及查驗相關資料中涉及事業之營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之資訊,予以保密。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盤查登錄與查驗時程分開
分別訂定事業之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4月30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並訂定盤查登錄文件及查驗結果審查、展延、補正期限及屆期未補正相關規定。
二、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
為使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有一致遵循之規定,明定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及直接監測法計算排放量及相關規範,以及規定計算排放量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之檢測單位資格及方法。
三、明定盤查報告書內容及新增保密規定
明定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以供事業撰寫盤查報告書時遵循,包含製程流程、產品產量、排放源之單元及其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及說明等,並為確保盤查及查驗相關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受到合理保護,新增事業盤查及查驗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
四、應遵行之查驗規定
事業之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屬應查驗者,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且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而其查驗作業不得連續6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
五、違反本辦法依法裁罰之違規態樣
明定違反本辦法應依本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及處罰鍰之違規態樣,針對未於期限內完成登錄作業者、未於期限內完成查驗結果上傳作業者、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資料者及盤查登錄之排放量與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將通知事業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環境部表示,本辦法將自明113年1月1日公布施行,提醒具有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事業應於每年4月30日前依本辦法規定完成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盤查資料應經查驗者,應於每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作業,以免受罰。
有關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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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需求,強化分級管理精神,環保署依氣候法第22條規定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預告草案廣徵各界意見。
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係管理排放量進而減量之基礎,配合氣候法新增多元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誘因機制,也因應近期國內對於溫室氣體查驗的多元需求,積極提升查驗機構量能,其中,許可執行氣候法所定查驗業務之查驗機構,已由既有7家增加到目前14家,為強化對於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技術項目要求,確保在量能提升情形下維持查驗品質,本次提出修正草案共計五章3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查驗參與以提升專業量能
依氣候法規定,刪除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規定,讓更多專業機構可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另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於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促使查驗業務挹注多元專業領域人才。
二、強化查驗管理以確保作業品質
明定查驗人員執行個別查驗項目之基本要求,以及查驗機構及人員取得許可項目後,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同時強化查驗作業相關規範,包括應評估查驗作業具獨立性及公正性、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查驗過程詳實記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等,透過強化對個別查驗項目之訓練及經驗累積要求,以及執行查驗作業之相關程序及規範,確保查驗作業之品質。
三、精進查驗項目以強化許可管理
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不同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以利與組織型列管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以及專案型的溫室氣體減量專案計畫有更好的對應,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以利相關規範更臻完備。(Email:yenfang.w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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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為落實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精神,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計有15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盤查登錄與查驗分級管理
分別訂定事業之盤查登錄與查驗作業完成期程,事業盤查登錄期限為每年3月31日,查驗結果上傳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並訂定盤查登錄文件及查驗結果審查、展延、補正期限及屆期未補正相關規定。
二、規範排放量計算方式
為使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有一致遵循之規定,明定排放係數採用、排放量計算公式以及計算排放量燃料低位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之檢測方法等規定。
三、完備管理制度
針對事業屬經本法公告應查驗者,規範其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查驗,且查驗結果應為合理保證等級。
新增違反本辦法規定之違規樣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盤查或查驗、未依規定保存資料,以及事業盤查結果與主管機關查核差異達一定比例。
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
有關本次預告修正草案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Page/B514A5023133ED27),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wenchi.ch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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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6環保署設減碳專線 解答你的碳焦慮 鑒於各界對減碳議題有諸多討論及疑義,環保署除了建立「氣候公民對話平台」提供各項資訊,今日宣布設立「減碳專線」及電子信箱,企業或民眾對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及減碳相關議題,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詢問,專人為你解答,不要碳焦慮!
環保署表示,我國去年起陸續公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與12項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產業界也因應供應鏈需求加速投入碳盤查與減碳作為。今年2月15日總統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更是我國2050淨零轉型的基礎法制,並且在今年4月22日成立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加速推動各項工作。環保署表示,本6月起陸續會有子法草案提出來跟各界討論。
為讓民眾或企業有獲得正確資訊管道,目前除了環保署已建立「氣候公民對話平台」https://www.cmatetalks.tw/提供中文及英文資訊,各部會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也建有淨零專區。惟民眾或企業可能有特別想要進一步瞭解的減碳議題,例如碳盤查、查驗、碳費徵收規劃,乃至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碳匯、碳權、碳交易等,因此環保署宣布設立專線0223222050及電子信箱netzero@epa.gov.tw,有專人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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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環署精進盤查查驗作業 產業意見納入修法方向 環保署於4月26日召開第1場次「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精進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作法」說明會,啟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作業,也聽取產業對於其他氣候法相關子法意見,納入研修參考。5月3日及5月8日會再舉辦2場說明會,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環保署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已將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與查驗予以分級管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實施以來盤查查驗工作也需調整精進,因此將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作業,修正重點如下:
溫室氣體盤查與查驗作業分期完成,妥善調配查驗量能。
現行「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事業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將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溫室氣體排放量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書上傳至本署指定資訊平台。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是事業完成盤查作業後提出之文件,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報告書則是需由查驗機構查驗後提出,目前管制作法有查驗作業需求集中於上半年情形,也因為查驗作業尚未完成,事業未將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上傳。因應氣候法已將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未來將調整盤查與查驗作業之完成期程,給予產業充足時間因應,也提早掌握排放量。
優化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新增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數位產製功能,提升事業盤查效率。
盤查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盤查目的及事業簡介、盤查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及數據品質管理等,事業完成盤查報告書一方面是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要求,一方面也可依客戶要求提供,後續將依報告書所需內容,建置盤查報告書數位產製功能,協助事業更有效率完成盤查報告書。
修正「溫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採用版本,並依企業提供供應鏈溫室氣體排放量需求,以對照表呈現不同版本排放量數值。
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應盤查之溫室氣體種類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三氟化氮,由於每一種溫室氣體對暖化造成的影響不同,計算排放量時需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該物質溫暖化潛勢GWP,再將其加總,得出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目前採用之GWP為IPCC AR4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已要求各國提出國家清冊時,應於西元2024年12月31日前採用IPCC AR5版GWP,因此,本次修法將依據公約規定,修正事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時採用之GWP為IPCC AR5。惟因企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時,亦依其他國際組織規定採用IPCC AR6版GWP,因此,後續也規劃以對照表呈現不同版本GWP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彈性作法協助產業因應。
配合溫管法於112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為氣候法,並於同年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環保署辦理北中南三場次「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精進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作法」說明會,說明後續推動作法規劃,並就今年度盤查查證作業執行情形,現場聽取各界意見,瞭解實務執行困難,評估參採納入未來修法調整方向。
後續將辦理的2場說明會,分別為112年5月3日於高雄蓮潭國際會館國際一廳召開第2場次說明會議及112年5月8日於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大新館辦理第3場次說明會議,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網址:https://reurl.cc/XL85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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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總統公布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 「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修正條文 總統於本112年2月15日公布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修正全文計7章,63條,完備我國氣候法制基礎,藉以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環保署說明,本次修法係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情勢嚴峻,國際產業供應鏈對減碳要求持續增加,國際間加嚴碳排放管制措施實施在即,推動我國淨零轉型,提升產業競爭力,修正重點包含納入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確立部會權責、增列公正轉型、強化排放管制及誘因機制促進減量、徵收碳費專款專用、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納入碳足跡及產品標示管理機制,並強化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機制等,前經立法院於本年1月10日三讀通過。
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官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697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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