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推動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結果與減量成效之合理性、公平性與一致性,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參酌ISO國際標準、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減量機制並考量國內管理目的與國際接軌之目標,自民國93年起逐步建置本土化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機制:於民國98年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建立本部管理查驗機構之標準作業程序,接續因應民國101年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後納入空氣污染防制法下(以下簡稱空污法)管理,故依據空污法第21條第2項及第44條2項規定,訂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正式進入法制授權許可及管理查驗機構之階段。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下簡稱本署)參酌ISO國際標準、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減量機制並考量國內管理目的與國際接軌之目標,自民國93年起逐步建置本土化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機制:於民國98年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建立本部管理查驗機構之標準作業程序,接續因應民國101年公告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後納入空氣污染防制法下(以下簡稱空污法)管理,故依據空污法第21條第2項及第44條2項規定,訂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註、我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標準
因應民國104年7月1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經總統令公布施行,本部為完備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之法源依據,依據溫管法第16條第2項,於105年1月7 日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適用於管理執行溫管法下之查驗機構認證、排放量查證及減量績效確證與查證者。
後因應民國112年2月15日「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依據氣候法第22條,延續過去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作業程序及方式之原則,112年10月5日發布修訂後之管理辦法。另114年3月19日配合本部鼓勵自願性碳足跡標示及揭露,爰修訂管理辦法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及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
因應民國104年7月1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經總統令公布施行,本部為完備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之法源依據,依據溫管法第16條第2項,於105年1月7 日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適用於管理執行溫管法下之查驗機構認證、排放量查證及減量績效確證與查證者。後因應民國112年2月15日「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經總統令公布施行,依據氣候法第22條,延續過去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作業程序及方式之原則,112年10月5日發布修訂後之管理辦法。另114年3月19日配合本部鼓勵自願性碳足跡標示及揭露,爰修訂管理辦法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及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
註、我國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架構
我國溫室氣體認證及查驗管理架構如圖2所示,本部、認證機關(構) 、查驗機構及事業,主要扮演之角色及權責說明如下:
- 1. 本部:統籌認查驗管理機制
- (1) 規範認證機關(構) 、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應符合之要求。
- (2) 委託認證機關(構) 執行查驗機構認證作業。
- (3) 辦理查驗許可審查作業,並公告合格查驗機構名單。
- (4) 管理監督認證機關(構) 與查驗機構,以確保認證與查驗管理程序符合相關規範,且查驗品質符合本部之要求。
- 2. 認證機構:辦理查驗機構認證、評鑑及監督作業
- (1) 依據本部要求之認證標準與相關規範,評估查驗機構之資格與能力。
- (2) 核發查驗機構認證證書。
- (3) 定期彙整相關認證與評鑑成果並提報予本部參酌。
- (4) 與國際認證機關(構) 簽訂多邊相互承認協議(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s, MLA),以達到與國際接軌之目標。
- 3.查驗機構:依規定執行溫室氣體確證與查證作業
- (1) 依規定取得本部許可後,方得執行本部相關溫室氣體方案之確證與查證作業。
- (2) 配合本部及其認可之認證機關(構) 相關管理與監督作業。
- (3) 與事業簽訂契約,並依本部相關規定執行溫室氣體查驗作業。
- (4) 確認事業登錄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之資訊正確性。
- 4.事業:依規定登錄溫室氣體資料
- (1) 依據本部相關規定完成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並據實將排放資訊登錄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 (2) 提供查驗機構所需資訊、協調相關人員與單位配合查驗作業。
- (3) 取得本部許可之查驗機構核發之查驗聲明,確認登錄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之排放資訊與查驗結果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