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
溫室氣體盤查可掌握明確的排放量,尋求減量空間與機會,進而規劃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本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要求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行業製程別、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之製造業,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及上傳查驗總結報告、查驗聲明書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盤查登錄現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