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許可之環境檢測機構,是否適用「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5條
- 發布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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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環境部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執行第4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一、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三、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四、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五、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六、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七、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八、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九、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環境部所認證之環境檢測機構符合ISO/IEC 17025測試要求事項及其規範,亦符合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