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
20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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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環境部
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是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的基礎,為因應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需求,在提升查驗量能同時確保查驗品質,環境部於今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計有38條,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認證機構資格及新增認證管理
我國溫室氣體認證及查驗制度自推動以來即與國際接軌,至今已趨成熟,因應後續之認證需求,新增認證機構應依ISO/IEC 17011建立評鑑制度及須具備國際或區域組織認證或簽訂相關協議。另為利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及本部對於查驗機構取得認證情形之掌握,新增規範受委託之認證機構應遵行事項。
二、導入多元專業擴大查驗參與
為因應更多元的查驗需求,修正查驗機構的資格條件,不限為外國查驗機構在本土開設的分支機構,讓有意願的專業機構可依市場需求投入溫室氣體查驗工作;亦針對查驗人員之學經歷要求納增專業領域如農牧經營、森林管理等,進而提升查驗人員查驗量能,以提供事業單位查驗需求。
三、強化查驗人員資格及訓練規範
為確保查驗人員查驗能力,新增查驗人員應經必要的入門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應合格,其中入門訓練應完成40小時以上與溫室氣體查驗相關標準、技術或查驗項目之訓練課程;另為強化查驗人員在個別專業領域的查驗能力,規範查驗人員應具備不同類型及個別項目之工作經驗或查驗實績。
四、修訂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
查驗機構承接查驗業務前應先評估查驗作業具公正性及迴避利益衝突,承接查驗業務後應指派經核可的人員執行,查驗人員應訂定實質性門檻並規劃符合合理保證等級之查驗計畫,現場查驗過程需詳實紀錄,查驗結果經內部技術審查作成總結報告,並由查驗人員及審查人員共同簽署,查驗作業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主導查驗員執行、查驗紀錄應保存六年等,以提升查驗作業之一致性、公正性及相關紀錄保存之完整性。
五、調整許可查驗項目
依據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態樣、不同產業製程的排放情形,同時考量新的減排或增匯方法,針對現行許可查驗項目加以整併、更新及擴充,調整後組織型查驗項目由27項整併為14項,例如食品製造、紡織、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主要同為使用化石燃料供熱之排放樣態,整併為「能源使用」;陸上運輸、水上運輸及航空運輸主要同為用油排放樣態,整併為「運輸」,專案型查驗項目由16項更新為14項,以利對納管事業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及自願減量專案之查驗工作相應管理,促使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能就個別擅長之專業領域從事溫室氣體查驗工作。
環境部表示,我國已將西元2050年淨零排放定為長期減量目標,並公布淨零路徑及12項關鍵戰略,氣候變遷因應法亦納入徵收碳費、效能標準、碳足跡及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等多元管理及誘因機制,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為排放減量最重要的一環,透過本次管理辦法修正調整認證機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資格條件,有助於廣納多元人才及機構投入查驗工作,提升查驗量能,同時也強化對於查驗作業之要求及管理事項,確保查驗品質,將有助於我國穩健推動減量工作;另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提醒已取得許可之查驗機構,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該部申請許可證換發、變更查驗作業計畫書及人員清冊,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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