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期   2012年4月30日,每季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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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執行單位: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創刊日期:931110

 

目  錄

一、本期專題探討:
           淺談國際綠電市場與碳市場之發展情形 
         

二、國內動態報導:
 
          (一)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申請現況說明 (2012年4月)
          
(二)我國查驗機構執行能力之現況統計
        (三)其他相關新聞


三、國際要聞分析:
           (一)國際碳金融(carbon finance)推展現況
          
(二)美國環保署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許可制度推動現況


四、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與碳價分析 (2012年1月∼2012年3月):

         
 本季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最新訊息(2012年1月∼2012年3月)

五、清潔發展機制最新動態報導 (2012年1月∼2012年4月):
           本季清潔發展機制報導(2012年1月∼2012年4月)
           (一)專案註冊與減量額度核發
           (二)查驗機構管理
          
(三)減量方法介紹


六、減量技術交流分析:
           (一)我國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現行節能減量措施之減量成本分析
           (二)CDM減量方法說明

類別

方法

能源產業

編號 AMS-I.D. 再生能源併網發電

(Grid connected renewable electricity generation)

能源配置

編號 AMS-II.A. 供應端能源效率改進:輸送和分配

 (Supply side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s –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本期主題探討


淺談國際綠電市場與碳市場之發展情形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房貞廷 工程師 責任編輯

一、前言
       為因應氣候變遷、全球暖化與傳統化石能源日漸耗竭,再生能源的發展與利用儼然成為各國積極推動之重要政策。各國除了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外,亦藉助碳交易促進溫室氣體減量。自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後,工業化國家均擔負減量承諾與目標,並透過專案形式落實溫室氣體減緩工作,其中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為全球積極參與投入之彈性機制之一,種類則涵蓋再生能源、燃料替換、能效提升、農林業甲烷再利用等減量作法,而再生能源發電減量專案則為京都和歐盟認可之減碳績效的重要來源。此外,再生能源所產生之電力亦被視為一種潔淨能源,國際上亦有透過綠電市場機制促進再生能源的投入之作法。本文將探討綠電市場與碳市場之發展情形與所衍生的相關議題。

二、國際綠電市場[1]
        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一般又稱綠色電力,其多來自於如風力、太陽能、水力、地熱、潮汐、波浪、生質物等以自然永續能源發電,與傳統化石燃料發電相較下綠能具有極低的環境影響。各國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和投入,均採行不同強制性或獎勵性政策(參考表1)

1、國際間推動再生能源相關制度和比較

訴求對象

機制

常用方式

說明

實行國家

供應端

投資獎勵機制(Investment based mechanism)

投資補貼
賦稅減免
低利貸款

1. 對再生能源的發電裝置設置及其產出電力,藉由投資補貼方式或賦稅抵免的方式給予獎勵。

2. 對於生產設備之設置提供長期性的低利貸款並且補助部分設置成本。

美國、德國、荷蘭

固定電量系統
(Quota system)

再生能源配額制度

透過立法對再生能源發電占市場總發電量的比例訂立強制性規定,市場參與者藉由電力交易平台來標售再生能源電力,以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彈性最佳的方式,達成政府所要求之再生能源發電配比標準,又稱再生能源配額制度— RPS制度(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美國、澳洲、英國、日本

再生能源憑證

在RPS制度架構下,一併推行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RECs),該憑證除可證明所生電力為再生能源所產出,讓再生能源發電業者除可透過電力網銷售再生能電力外,也可藉由平台交易機制獲利。

固定電價系統(Fixed price system)

保證收購電價(FiT)

全額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的電力,然後再販售給各電力供應業者,再生能源收購的費用則平均攤提到用電戶的電價之中或是由政府擬定補貼預算。

德國、韓國

電價差額補助(Premium FiT)

由政府制定再生能源收購電價,而再生能源所生之電力交由電力市場進行標售,由政府補助標得電力業者按其得標價格與實際電力市場銷售價格之差額。

西班牙、英國、日本、加拿大安大略省

需求端

消費者誘因

綠電

消透過自願認購制度向供電業者購買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

美國、澳洲、英國

再生能源憑證

除作為供電者達成PRS外,也可供消費者自願購買及交易。

美國、澳洲

綠電夥伴

增加購買綠電或再生能源憑證之大眾認可

美國

        綠色電力的使用同時代表了取代傳統化石燃料發電原本會造成的污染排放,因此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代表實質的正面環境效益。再者,藉由綠色電力視為一種市場可交易之標的物,則可進一步將再生能源所帶來的環境價值導入經濟系統。由於再生能源發電廠產生之電力一旦併入電網系統後,實際將無法與傳統電力分割。為能在一般常規的電力銷售市場價格上有所區別或混合搭配供應,則可透過憑證機制將來自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進行監測與第三方查驗,其又稱綠色憑證機制(green certificate),也就是再生能源憑證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透過綠電市場可促成一個以用戶自願購買為基礎的綠電市場機制,或國家環境政策要求下(如針對電力業者之再生能源配比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的履行依據。現行國際間如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歐洲部分國家(瑞典、英國、義大利、比利時)等已針對綠色電價與一般電力加以區別販售。綠電市場主要有四部分組成:供電者、輸電者、需求者、第三公正方,其說明如下:

(一)供電者
        供電者乃為再生能源電力生產者,其業者需向政府提出綠色電力發電申請、接受綠色電力憑證、協商上網電價,確定綠電收購價格。

(二)輸電者
        輸電者即為電網公司,需制定年度綠色電力或證書行銷專案及採購專案、進行綠色電力市場行銷,對綠色電力用戶進行登記及管理,與綠色電力能源業者簽訂綠色電力或證書採購合同,定期向綠色電力認證管理委員會提交綠色電力銷售及採購資訊。

(三)需求者
        需求者即是電力消費者,需先申請購買綠色電力,再與電網公司簽訂購買合約。

(四)第三公正方
       
第三公正方乃為政府、管理部門或者具公信力之認證管理機構。由政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律師、會計師、非營利組織等組成具有公信力的管理組織,負責綠色電力市場的進入與退出,授權並監督第三方開展綠色電力認證工作,定期公佈綠色電力認證及綠色電力市場交易的相關資訊,接受再生能源業者的認證申請,審議綠色認證年度工作報告,對綠電銷售的年度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綜合國際上對於再生能源發展的策略,可得知各國在輸電者(包含發電和輸配業)有強制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比例之義務或是以各種方式獎勵再生能源發展,而在需求者則是規定使用綠色電力或是採取自願選擇綠色電力。歐美國家在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的政策上,均採強制立法與自願選擇綠色電力兩者並行推動。

、碳市場[2]
        利用碳交易來促進溫室氣體減量,是近年來國際上最重要的溫室氣體減量機制之一。各國政府紛紛建置排放交易制度並推動自願減量,尤其以京都下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為主要排放量的抵換來源。相較於綠電之綠色憑證機制,碳排放交易機制係屬碳憑證機制(carbon certificate)。現行國際碳市場可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京都議定書架構下的交易機制,另一類是自願性市場(包括VCS經查驗之碳標準、澳洲溫室氣體友善專案、紐西蘭零碳排放專案、日本自願性碳交易專案等)
        在目前的碳交易市場包含兩種主流型態的碳權商品,其一是在總量管制下來自政府依據特定的核配準則,核配給排汙染源的排放許可權(如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以及美國RGGI)。其二是在減量專案基礎下產生的的減量額度(CDM)。透過CDM專案產生「經認證的排放減量」(CERs)碳權商品或是聯合減量(JI)專案產生的「排放減量單位」(ERUs)均可於碳市場交易。
        在CDM的架構(參考圖1)下,國際投資人可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未受強制規範的開發中國家,挹注資金到能夠降低排放量的專案,賺取碳排放額度。例如,英國企業(附件一國家)如果在國內的排放量受到嚴格限制(成本也因而提高),可在中國(非附件一國家)投資建造風力發電機,風力發電的零排放量,與原先燃煤發電生產等量電力的基線排放量(即沒有減量專案下的排放量),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是英國企業可取得的額度。如此一來,中國可獲得外國投資及能源基礎建設,英國企業則可用更低的成本符合環保規範。對工業化國家的公司而言,從海外賺取的額度,通常會比為現有的工廠與基礎設備添加新科技降低排放量,來得更省錢。就現行CDM專案的結構可以看出,除了能源效率之外,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rial)減量專案是主要的減量專案來源,至於再生能源部分,其風力與水力專案在CDM專案結構中佔一小部分。



1CDM示意圖
 

四、綠電市場與碳市場之比較
        發展綠色電力市場之目的乃促進再生能源研發和應用,進而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永續的市場環境。由上所述,可知綠電市場乃針對再生能源產電之價值附加化,進而形成自願性綠能交易機制。同時,再生能源亦可促進整體電網的電力排放下降,需額外留意溫室氣體減量效益的歸屬。從碳市場的角度來看,再生能源產生之減量績效多著重在京都下,由非附件一國家再生能源產生之減量,作為協助附件一國家額外抵換CO2排放之彈性機制。因此,來自開發中國家的再生能源發電所取代的化石燃料燃燒的減量效益,可透過國際碳市場導入至工業化國家,與部分已開發的國家內的綠電市場不牴觸。以澳洲為例,則為避免再生能源所帶來的減量效益同時在不同的市場架構下重複計算,澳洲的綠色電力憑證除了接受嚴格的環境標準檢視外,亦要求減量效益不可重複計算[3]

        綜合以上之說明,可瞭解無論是綠電市場或碳市場,再生能源在溫室氣體減量效益上扮演著重大關鍵角色,然兩者制度在環境附加價值的認定與推動上有所差異,尤其在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抵換效力上需有所區隔,以避免重複計算。綜合國際經驗,我國為推動發展再生能源於99年發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對於再生能源電力依該條例進行躉購併聯,且目前積極研擬綠色電價之機制,以朝向由「用戶自行決定」其所使用來自台電公司供應的電力中,有多少比例的電力是來自再生能源發電,這將可幫助產業降低電力排放強度提高國際競爭力。綠色電價機制之規劃,預期將為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以及電力業者帶來突破且創新的新紀元。

 

[1] 資料來源:陳啟鳳、劉銘龍、柳中明,「國際電力制度引進之瓶頸與可行性初探」,Global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第2卷,第1期,1-13,國立臺灣大學全球變遷研究中心(2008)

[2]資料來源:黃宗煌、李堅明,「台灣如何因應碳交易市場的來臨?」,科學人,第71期,68-71,遠流出版公司(2008)

[3] 資料來源:http://www.epa.vic.gov.au/climate-change/carbon-offsets/green-energy.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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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動態報導


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申請現況說明(2012年4月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房貞廷 工程師 & 郭俐櫻 工程師 責任編輯

       環保署自民國99年9月10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建立了國內溫室氣體減量績效的認定機制。現階段國內先期專案、抵換專案與減量方法申請情形分述如下:

一、先期專案申請現況
        先期專案屬組織型減量方式,以行業別公告排放強度計算減量成效;其中,環保署於訂定各業別之公告排放強度,係由各業別之廠商彙整並完整提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單位產品數據,再經由環保署檢視數據合理性後,據以訂定之。此外,依推動原則規定,業者欲申請先期專案前,需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中,完成該年度全廠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且經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
        國內業者之盤查數據多未經查證,即使部分已經查證之對象,鑒於其取得查證之時間點,所委託之查驗機構非屬環保署認可者,故仍需進行補查證作業,導致業者要符合先期專案之申請規定,在國內查驗機構執行能量限制下,所需作業時間較長。但為使該些業別能順利提出先期專案之申請作業,環保署自發布五項行業別之溫室氣體公告排放強度後,已於去(100)年83日、5日、17日與920日先後針對這五個行業別辦理5場次先期專案申請及補查驗作業說明會。
       
目前液晶顯示器業與半導體產業、水泥業、鋼鐵業、電力業等業別,分別已有12家、12家、26家、40家業者登錄排放量於國家溫室氣體平台。現階段環保署於2012年1月已收到台電大林發電廠提出六件先期專案申請案件,申請案現況及主要減量措施與審查進度等分別摘錄如表1。
        其餘各業別之業者目前進行查驗及補查驗階段,並已積極為先期專案申請進行準備作業,預計今(101)年至年底前將陸續提出申請作業。依(去)100年6月30日環保署公告之各業別公告排放強度,明訂先期專案之第一階段申請期限101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第二階段應於先期專案申請年之次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作業。

表1、先期專案計畫書申請案件現況       

No.

單位種類

專案名稱

申請者

申請日期

主要減量措施

審議
進度

1

一號燃煤汽力機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燃煤汽力機組94、95、97、98年先期專案報告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2012/1/11

94、95年 2號機進行歲修,提升鍋爐效率;97年 1號機爐管局部換新;98年1號及2號機更換海水泵為提高效率,以上措施皆降低GHG排放。

本署
審查中

2

二號燃煤汽力機組

本署
審查中

3

三號燃油汽力機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燃油汽力機組94、95、96、97年先期專案報告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2012/1/11

94年進行空氣預熱器檢修工程、風煙道及脹縮接檢修工作、鍋爐房環境清理工程;95年進行重、輕油泵及廠用水泵檢修、空氣預熱器軸承及其附屬設備檢修;96年進行加熱器電源改善,以提升設備效率;97年進行爐內吹灰器及風門檢修工作、燃燒器檢修工作謝廷源及重油日用槽環境清理工作。

本署
審查中

4

四號燃油汽力機組

本署
審查中

5

五號燃氣汽力機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燃氣汽力機組94、95、96、98及99年先期專案報告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2012/1/11

94年進行發電機定子冷卻水導電度電極及顯示主機CDI-1故障,利用此次大修予以更新電極及導電度。95~99年重要設備更新、維修及改善以提升設備效率。

本署
審查中

6

六號燃氣汽力機組

本署
審查中

二、 抵換專案申請現況
        自100年3月至今(101)年4月18日止環保署已陸續收到21件溫室氣體抵換專案計畫書申請案,申請案件之現況及應用之減量方法與審查進度等分別摘錄如表2至表4。目前各專案皆屬計畫書申請階段,故該階段之案件申請,由環保署受理申請案件後優先進行文件完整性審查作業,通過審查之案件則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政策永續性」、「法規符合性」和「技術推廣性」等三個重點之審議作業。

表2、抵換專案計畫書申請案件現況

No.

專案名稱

申請者

申請日期

減量方法

減量措施

審查
進度

1

汽渦輪發電機改造及鍋爐系統整合工程計劃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公司新屋廠

100
330

AMS-II.B.
第9版

包含兩項既有設備改善工程以提高能源效率:

(1)「發電機控制系統改善及鍋爐負載不穩定改善工程」

(2)「汽渦輪發電機(TG1)改善工程」。

通過

2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與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區域能源整合效率提升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中國石油化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

100
812

AMS-II.B.
第9版

中石化公司頭份廠汽電場所產生之中壓蒸汽給華夏海灣塑膠公司頭份廠使用,以取代華夏原由燃油鍋爐所產生之蒸汽,中石化公司透過合理鍋爐利用之改善措施,達到鍋爐最佳運轉效率。

撤案

3

名間水力發電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0
98

ACM0002
第12.1版

利用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取代電網所供應之部分電力,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能源局
審查中

4

台灣電力公司7.03MW級光電廠計畫

台電綜合研究所

100
930

AMS-I.D.
第15版

利用光電系統(地面矽晶型光電模組)發電,以取代燃燒化石燃料發電所供應之電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通過

5

興達發電廠一號機鍋爐及汽機、控制系統與效能提升專案

台電興達發電廠

100
103

AMS-II.B.第9版

藉由鍋爐對流區吸熱面積、空氣預熱器、粉煤機、引風機、靜電集塵器、FGD等設備改善,以及汽機之新式數位控制系統安全性及可靠度提升及高中壓段更新為最新型設計組件之配合改善,以提升鍋爐及汽輪機之運轉效率,大幅提升興一機整體發電效率,減少化石燃料(煤炭)的使用,進而減少二氧化碳、SOx、NOx的排放。

能源局
審查中

6

協四機送風機馬達變頻轉速控制改善計畫

台電協和發電廠

100
930

AMS-II.B.第9版

將送風機的「風門控制」改善為「馬達變頻轉速控制」,提供可變進氣量,可減少能源耗用。

能源局審查中

7

複循環發電機組氣渦輪機GT4-1、GT4-2、GT6-2效率提升抵換專案

台電通霄發電廠

100
107

AMS-II.B.第9版

實施複循環發電機組氣渦輪機GT4-1、GT4-2、GT6-2葉片升級工程,期藉由氣渦輪機葉片與空壓機葉片的升級,以減少燃料耗用、降低熱耗率、增加氣渦輪機效率與動力輸出、提升發電效率,達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減碳目的。

撤案

8

萬松、碧海水力發電溫室氣體抵換專案計畫

台電發電處

100
1014

ACM0002第12.1版

於台灣本島電網增/新設水力發電組,利用潔淨可再生的水利能源驅動發電機產製電力提供給至台灣本島電網,以替代化石燃料發電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通過

9

天然氣替代重油抵換專案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
1117

AMS-III.B第15版

本專案將廠內蒸汽鍋爐之燃料油燃燒重油改為天然氣,以天然氣對環境污染衝擊性小的特性,取代污染性較高之重油,以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

能源局審查中

10

第四號高爐廢熱回收溫室氣體減量計畫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
127

AMS-II.D第11版

利用熱媒吸收廢氣之熱能後,送至熱風爐之燃燒爐,降低熱風爐之COG使用量,節省之COG量,進入中鋼公司動力工場使用,以替代其部分燃油及燃煤使用量。

本署
審查中

11

卑南上圳水利發電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0
1220

ACM0002第12.1版

本專案係利用再生能源輸出至國家電網(台電)之電力,取代石化燃料電廠所輸至台電之電力,達到溫室氣體減排量。

本署
審查中

12

太陽能發電系統豐盛一號電廠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0
1220

AMS-I.D.第17版

本專案(位於屏東縣里港鄉東南界)利用太陽光電裝置產生之電力取代台灣電力公司(台電)藉由燃燒石化燃料所供應之部份電力,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本署
審查中

13

太陽能發電系統萬金一號電廠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0
1220

AMS-I.D.
第17版

本專案(位於屏東縣萬巒鄉)利用太陽光電裝置產生之電力取代台灣電力公司(台電)藉由燃燒石化燃料所供應之部份電力,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本署
審查中

14

龍港風力發電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0
1220

AMS-I.D.

第17版

本專案利用風力發電產生之電力可取代台灣電力公司(台電)藉由燃燒石化燃料所供應之部份電力,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本署
審查中

15

大潭發電廠天然氣發電計畫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潭發電廠

100
1226

AM0029

台電於大潭發電廠興建天然氣複循環發電機組,以天然氣為主要燃料,其為低碳燃料,對溫室氣體影響衝擊性小。

能源局
審查中

16

通霄發電廠自願減量計畫天然氣取代燃料油發電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發電廠)

100年
12月28日

ACM0011第2.2版

採用技術是將既有一至五號機複循環發電機組之燃重油系統改為燃天然氣系統,利用既有發電廠以天然氣取代煤或其他石油燃料,達到CO2減少排放的最終目的。

本署
審查中

1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整合溫室氣體減量專案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
12月30日

ACM0012

中鋼公司利用焦炭乾式淬火設備(CDQ, Coke Dry Quenching),回收製程廢熱以產生蒸氣,並供應予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取代中石化公司廠內之汽電共生廠自產蒸氣。而經由此能源整合模式後,中石化公司原廠內之汽電共生廠即暫時停止運作,藉此大幅減少燃料耗用情形,達到溫室氣體減量之效果。

本署
審查中

18

二號燒結冷卻機廢熱回收計畫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
12月30日

AMS-II.B.第9版

推動二號燒結冷卻機熱回收,用以產製蒸氣供中鋼動力工場汽電共生系統使用,藉由製程廢熱回收提昇自有發電量,以減少外購電力,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撤案

19

八田水利發電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1年
02月10日

AMS-I.D.
第17版

本專案利用烏山頭水庫舊送水工作站之落差設廠發電,取代石化燃料電廠所輸至台電之電力,達到溫室氣體減排量。

本署
審查中

20

烏山頭水利發電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1年
02月10日

AMS-I.D.
第17版

本專案之發電廠屬川流式水力發電廠,係利用烏山頭水庫與送水口處二十餘公尺的水頭落差產生水力發電,取代石化燃料電廠所輸至台電之電力,達到溫室氣體減排量。

本署
審查中

21

西口水力發電計劃

南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1年
02月10日

AMS-I.D.
第17版

本專專案之發電係運用曾文水庫輸放至烏山頭水庫之流程水源發電,取代石化燃料電廠所輸至台電之電力,達到溫室氣體減排量。

本署
審查中


表3、抵換專案計畫書註冊申請案件現況

No.

專案名稱

申請者

申請日期

減量方法

減量措施

審查
進度

1

台灣電力公司7.03MW級光電廠計畫

台電綜合研究所

101年
3月26日

AMS-I.D.
第15版

利用光電系統(地面矽晶型光電模組)發電,以取代燃燒化石燃料發電所供應之電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本署
審查中


三、
減量方法申請現況
       
依推動原則相關規定,抵換專案之減量方法包括聯合國CDM認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經本署認可及本署直接認可等三類。基於考量我國減量專案實際執行情形,針對減量方法有進行修正與檢討之需求,故為建立前述減量方法修正之統一機制,本署遂參考國際CDM作法,完成減量方法之個案差異分析、修訂與新增之審議規劃。目前已向環保署提出之減量方法申請,包括16件新減量方法及1件減量方法修訂案,此二件減量方法詳見表4。因本署重新檢討審議機制,故現階段暫緩後續審議。

表4、減量方法申請現況


件類型

No.

專案名稱

申請者

申請日期

減量方法說明

審查
進度

新增

新1

減量方法:平面顯示器產業SF6破壞去除設備排放減量方法學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
9月22日

減量方法適用於安裝燃燒式破壞去除設備,以去除從LCD製造業蝕刻製程排出的SF6

本署
審查中

新2

IDB-II-001 工業設施採用高效率燈具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等工業設施更換為較高效率之燈具,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3

IDB-II-002 風扇/汞浦改裝或導入變頻控制、台數控制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針對工廠既設風扇/汞浦設備進行改裝,或於該設備裝設變頻控制、台數控制裝置,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4

IDB-II-003 工業設施的排氣廢熱回收利用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藉由量測專案實施前後,工作流體於熱利用設施入口之溫度差,計算所節省熱利用設施之燃料/電力。

本署
審查中

新5

IDB-II-004 更換高效率變壓器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更換高效率之變壓器,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6

IDB-II-005 更換高效率空壓器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更換高效率之空壓器,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7

IDB-II-006 更換高效率空調設備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更換高效率之空調設備,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8

IDB-II-007 既有空壓系統之能源效率提升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空壓機系統中,既有空壓機之改裝、汰換空壓機周邊設備、導入變頻/台數控制或改善配管等;以提升空壓系統整體之能源效率,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9

IDB-II-008 更換為高效率冷凍冷藏設備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冷凍冷藏系統更換為較高效率之冷凍冷藏設備,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10

IDB-II-009 更換為高效率射出成型機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製程系統中,更換為較高效率之射出成型機,使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11

IDB-II-010 更換為高效率工業爐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製程系統中,更換較高效率之工業爐,使工業爐燃料燃燒與因電力使用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12

IDB-II-011 更換為高效率鍋爐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鍋爐系統更換為較高效率之鍋爐,使鍋爐燃料燃燒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13

IDB-II-012 以熱汞取代現有加熱設備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製程導入較既有加熱設備高效率之熱汞設備,使燃料燃燒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14

IDB-II-013 由外部高效率熱源設備供應廠內工業熱能需求

財團法人台灣
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利用外部高效率熱源設備(如:汽電共生、熱交換器、廢熱鍋爐等)所產生之熱能,取代場內既有熱能設備生產熱能所需之能源,以使燃料燃燒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15

IDB-III-014 鍋爐等加熱設備採用低碳燃料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廠內,鍋爐等既有加熱設備使用燃料,以低碳燃料取代既有化石燃料,使化石燃料燃燒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新16

IDB-I-015 鍋爐等加熱設備採用生質柴油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101年
3月27日

工業製程鍋爐等加熱設備使用燃料,由化石燃料替換為生質柴油,使燃料燃燒之溫室氣體排放降低。

本署
審查中

修訂

修1

減量方法:供應端效率提昇措施 發電(AMS-II.B.第9版)

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垃圾焚化廠)

100年
9月30日

針對CDM的AMS-II.B「供應端效率提昇措施–發電」減量方法第9版提出擴增該減量方法適用性,原減量方法僅適用於將垃圾納入作為電力供應端鍋爐燃燒之燃料之一。

本署
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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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查驗機構執行能力之現況統計 (2012年1月∼2012年4月18日)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王韻晴 工程師 責任編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繼99年4月2日審查通過國內第一家溫室氣體認證機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後,於99年7月起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以下簡稱「作業原則」),持續推動合格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資格之審查作業,為我國溫室氣體查驗管理開啟新頁。

一、我國合格查驗機構
       
我國查驗機構應依據作業原則,向環保署提出查驗機構資格之申請,且須經環保署審查通過後,始得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統計至101418日,我國已有9家查驗機構取得環保署之核可,詳見表1 

1、環保署核可之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統計至101418日止)

查驗機構名稱

查驗機構名稱縮寫

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AFNOR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SMI

香港商英國標準協會太平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Si

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BV

立恩威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DNV

英商勞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LRQA

香港商漢德技術監督服務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TÜV-NORD

香港商樹德產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TÜV-SÜD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GS

二、我國查驗業務項目核可之現況
        我國合格之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經環保署認可其查驗機構資格後,應依據作業原則、溫室氣體查驗指引,且透過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進行各項查驗業務項目資格申請。查驗機構業務項目取得環保署核可後,即可執行相關溫室氣體專案查驗作業。
        統計至101418日,環保署已核發11項盤查暨先期專案查驗業務項目、8項抵換專案確查證業務項目,詳見表2

2、我國核可之查驗機構與其查驗業務項目(統計至101418日止)

機構名稱

審查通過查驗項目

盤查暨先期專案

抵換專案

確證

查證

艾法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FNOR)

A-9金屬(及基本金屬)製造
A-11電子零組件製造

-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

A-2非再生能源
A-3能源輸配
A-7石油煉製
A-8化學材料製造

-

-

香港商英國標準協會
台灣分公司(BSi)

A-2非再生能源
A-4食品製造
A-5紡織
A-7石油煉製
A-8化學材料製造
A-9金屬(及基本金屬)製造
A-11電子零組件製造
A-20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MS-II.B.
AMS-III.B.
AM0055

B-11來自鹵化碳及氟硫化物製造程序之逸散
AM0035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MS-II.B.
B-4製造工業
AMS-II.D

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BV)

A-8化學材料製造
A-9金屬(及基本金屬)製造
A-10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
A-11電子零組件製造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MS-I.D
ACM0002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CM0002
ACM0011

立恩威驗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DNV)

A-2非再生能源
A-6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
A-8化學材料製造
A-9金屬(及基本金屬)製造
A-11電子零組件製造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MS-II.B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MS-II.B
ACM0002

英商勞氏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LRQA)

A-2非再生能源
A-6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

-

-

香港商漢德技術監督服務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TÜV-NORD)

A-2非再生能源

-

-

香港商樹德產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TÜV-SÜD)

A-11電子零組件製造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SGS)

A-2非再生能源
A-4食品製造
A-5紡織
A-6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
A-8化學材料製造
A-9金屬(及基本金屬)製造
A-10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
A-11電子零組件製造
A-20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MS-I.D
AMS-II.B
ACM0002
ACM0011

B-4製造工業
AMS-II.D

B-1能源工業
(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AMS-I.D
AMS-II.B
AM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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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新聞要點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邊瑋緒 工程師 責任編輯

一、法令制度
溫減法立法 倒數計時
                                                                                                                                                                                          
日期:2012/03/20
        環保署長沈世宏昨(19)日表示,溫減法配套措施已完成,包括推動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制度、溫室氣體認證及查驗機構管理體系、培訓查驗人員,以及建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制度等;並已擬定總量管制分配到工業、能源、交通等部門的機制,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通過,就能馬上實施。沈世宏指出,溫減法最重要的兩大內容,即為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環保署溫減管理處執行秘書蕭慧娟表示,總量管制部分,將來會由行政院根據產業結構、型態等各種考量,核配排碳量給各部門。排碳量較高者以工業、能源、交通、住商等部門為主。排放交易方面,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簡慧貞指出,要全面強制規範產業部門間進行碳權交易,必須要等溫減法通過後才能進行。溫減法通過前,環保署僅能透過建構碳交易平台,讓自願減碳的企業、以及在環評大會上承諾減碳的開發單位,能夠有購買碳權的管道。她指出,在碳交易平台上路前,仍有許多配套工作必須進行,因此預計碳交易平台年底才能上路。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參考網頁: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972313.shtml

二、排放交易
陸碳交易試點成立 回歸市場機制
                                                                                                                                                                                           日期:2012/02/01
        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宣布,正式批准全國7個省分啟動碳排放交易試點,其中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深圳市、廣東省、湖北省,藉以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碳產業有望成為新的發展增長點;其中上海市已開始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大陸碳排放交易試點的建立,主要是嘗試以市場機制推動節能減碳,探索強制性節能減碳市場的建立,以及在交易機制、交易規則和核算體係等方面進行技術和機制創新;而碳排放交易試點的最終目標就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交易體系;目的為落實大陸國務院對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總體部署,推動運用市場機制以較低成本實現2020年大陸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並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參考網頁: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land/11050503/112012020100191.html

三、產業資訊
航空碳交易稅爭議 歐盟籲反對國家向ICAO申訴
                                                                                                                                                                                           日期:2012/02/15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主管氣候變遷事務的執委海德嘉Connie Hedegaard 14日表示,希望反對歐盟開徵航空碳交易稅的國家,能夠向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ICAO提出申訴,透過協商,將有助於化解因為這項規定所引發的緊張。為了對抗全球氣候變遷,歐盟於2005年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管理體系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今年元旦起,將範圍擴大至航空業,向在歐洲起降的航班徵收排碳稅,航空業者必須就他們排碳量的15 %繳納相關稅金。
        歐盟此舉遭到美國、中國大陸等26個國家的強烈批評,巴西、南非、印度與中國大陸的環境部長14日發表聲明,譴責歐盟沒有建立多邊協議就向航空業者課徵排碳稅,阻礙了全球對抗氣候變遷的努力。海德嘉表示,歐洲一直致力於促成一項多邊體制,但遭到其他方面的阻撓。飛歐洲線的航空業者如果沒有遵守規定,每噸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罰金為100歐元;另對於持續抗拒的業者,歐盟可以禁止他們使用歐洲機場。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參考網頁: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41286&id=2&id2=2

四、潔淨能源
環保署推動焚化爐區域供冷熱系統
                                                                                                                                                                                           日期:2012/03/13
       
環保署今年提出以提昇焚化廠總熱效率及結合減碳作為,計劃把焚化廠發電後餘熱,建置區域供冷熱系統,供應廠址鄰近區域住家、商圈及工廠熱能或冷氣需求,未來將使全國焚化廠發電機組總熱效率從20 %提高至30 %以上。
        國內共有24座大型垃圾焚化廠,依據100年資料顯示,售電為焚化廠產生最大的附屬效益,然售電收入為全部焚化廠熱效率約20 %狀況下所得,意味者至少有70-80 %的燃燒熱能直接排放至大氣中,尚未加以回收利用。若能妥善利用焚化廠排放之餘熱,將總熱效率從20 %提高至30 %以上,每年可再額外提高相對收益約20億元,並可減少化石燃料耗用量之成效,減少排碳。
        在國內目前已有中鋼公司利用一貫作業製程產生二次能源如蒸氣、氧氣等,直接供應蒸氣給臨海工業區鄰近工廠使用,提升能源效率,達成最大能源整合及減碳效益。從節能減碳等誘因,環保署辦理全國24座焚化廠餘熱再利用總體檢討工作,目前已完成部分焚化廠址建置區域冷熱能供應區域初步評估等,並與著手調查附近潛在熱能需用者,說明規劃方向及徵詢其未來合作意願。環保署指出,未來會參考國外法規、獎勵政策、推動方法及經營合作模式等經驗,結合潔淨低碳能源、低碳產業經濟等新政,達成永續低碳城市之目標。
資料來源:自立晚報
參考網頁: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4&catsid=2&catdid= 0&artid=20120313abcd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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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要聞分析 


 
國際碳金融(carbon finance)推展現況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家介 組長 責任編輯

        「碳金融」(carbon financecarbon financing)概念衍生自《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目前國際間各國針對溫室氣體管理政策,均多採行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以及京都下之減量機制如清潔發展機制(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和共同履行機制(JI, Joint Implementation),乃秉持兼具「有效減量」與「降低減量成本」之策略性目的,亦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之「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及「最低成本(the lowest cost)」精神,為市場導向之經濟工具,並與碳金融相關活動密切關連。現階段碳金融並無統一定義,依據世界銀行描述,係指提供購買溫室氣體減量專案的金錢;碳金融期刊稱碳金融為氣候變遷之市場解決方案。碳金融亦表示包含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以及金融交易活動之相關服務(MBA智庫•百科 2012)。狹義方面,碳金融扮演減量專案相關財務誘因;廣義來看,碳金融係指以金融經濟角度的碳管理策略,亦泛指所有涉及促進溫室氣體減量的相關金融活動。因此碳金融為國際間氣候變遷政選項策權宜下可加以利用與發展機制,其涵蓋碳權交易,也可透過政府財務機制、金融機構融資以及基金的直接投資或預購等作為溫室氣體減量策略的重要財務支援,尤其可促進國家產業能效提升(EE, energy efficiency)。本文初探國際間碳金融在溫室氣體管理策略上的思維,亦可作為我國專責部會、研究機構和專家進一步方向探討之參考。
        溫室氣體減量專案同如一般興建新設施或汰舊換新計畫,須針對相關成本與收益進行評估,以確保減量專案合理投資與利潤回收。有鑑於此,經濟誘因乃促進產業投入溫室氣體減量專案之關鍵。以CDM為例,則需考量該減量專案相關設備增設與執行減量的相關成本與收益,其包含減量專案和涉及的技術或設備的初期規劃、建造、執行、營運、CDM減量專案的監測與查驗費用等成本,以及相關資金的獲取方式如權益資本、債款和碳額度的收益(如圖1所示)。

 

圖1、CDM減量專案涉及一般與專案相關的成本與收益關係

UNEP 2007。

        針對執行CDM減量專案所需的財務支援,除可透過碳市場售出減量額度外(碳收益),亦可藉助來自於政府或第三方投資者的直接補助(grants)、借貸(loan)或產業募集之權益資本(equity)作為前置資金的供給,同時確保減量專案的推動期間得以符合專案執行參與者與企業整體收益(如圖2所示)。

圖2、CDM減量專案執行期間涉及的資金類型

        國際間為促進減量專案所需的財務協助,乃藉由結合公私資金募集的方式成立碳基金 (如世界銀行的投資基金,表1)和信託(表2)等形式,為碳金融主要投注來源。此外,美國則結合聯邦和州政府連合資金補助的方式,協助產業和公私部門能源效率提升,進而促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其包含聯邦(能源部)自身補助州政府能源辦公室(SEOs)投資應用之「國家能源方案」(SEP, State Energy Program),以及各州政府SEOs提供工業部門能效提升之資金補助(搭配能源部相關方案的資金,詳見圖3),不外呼一著重促進產業能效提升之金融機制。

 表1、世界銀行的碳基金

基金名稱

先導型碳基金
(Prototype Carbon Fund)

源自氣候變遷公約大會授權全球環境機構(GEF,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成立並交由世界銀行執行之財務機制,以提供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發展因應溫室效應等能力建制和潔淨技術引進等相關計畫之財務及人員支援。

丹麥碳基金
(Danish Carbon Fund)

丹麥政府推動並透過世界銀行管理之基金作為CDM和JI減量專案資金投資,並優先著重在汽電共生系統、風電、水力、生質能和垃圾掩埋之甲烷能源。此外亦應用在清潔技術研發。

荷蘭CDM基金
(The Netherlands CDM Facility)

由荷蘭政府出資(約投注1.4億歐元)並透過世界銀行管理之基金,亦著重在幾個主要發展中國家之CDM減量專案,提供荷蘭購置所需減量額度來源。

生質碳基金
(Biomass Carbon Fund)

公家和私人單位共同發起交由世界銀行管理,著重於林業和農業減量專案投資,同時促進當地生物多樣性和脫貧之效益。

 

表2、以信託形式的碳基金(日本和英國為例)

基金名稱

日本溫室氣體減量基金

日本政府授權由日本進出口銀行(Export-Import Bank of Japan, JEXIM)以及日本海外經濟合作基金(Overseas Economic fund, Japan, OECF)合作管理的基金,其多著重在節能和森林復育減量專案等境外京都碳權引進。

英國碳信託基金

英國政府於2001年4月成立之碳信託基金會,目的為推廣住宅部門以外的能源效率提升,並促進低碳科技的發展。


圖3、美國能效提升和潔淨能源金融互助示意圖

         碳金融扮演提供減量專案前置資金或額度預購(forward purchase),可協助降低減量專案面臨的不確定性及所帶來的執行風險。除碳金融外,國家亦可透過其他既有財務機制如補貼、獎勵、貸款或回扣等方式,作為直接促進產業能效提升和節能技術應用方面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政府和產業亦可以共同伙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促進企業進一步投資能效提升,均為提供國家和產業整體溫室氣體減量財務上所需的支援(見圖4)。

 

圖4、溫室氣體減量的財務支援

 

1. World Bank 2011, ‘Carbon Finance at the World Bank’

2. David Terry, NASEO,
http://www.wri.org/event/2012/01/size-prize-midwest-industrial-energy-efficiency-summit?utm_campaign=socialmedia&utm_medium=wri-page&utm_source=facebook.com

3. State and Industry Partnerships: Advancing U.S. Industrial Competitiveness through Energy Efficiency and Advanced Energy Technology Investments
http://www.naseo.org/resources/sepis/State_and_Industry_Partnerships_Report.pdf

4.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 2012, ‘Carbon and finance
http://www.ifc.org/carbonfinance

5. Kelly, Lauren & Jordan, Jeffery 2004, ‘The prototype carbon fund’, The World Bank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INTEDS14/Resources/gppp_carbon_wp.pdf

6. UNEP 2007, ‘Guidebook to Financing CDM Projects’

7. 李涵茵,2007年,「碳基金」介紹,2007年04月能源報導
http://energymonthly.tier.org.tw/outdatecontent.asp?ReportIssue=2007 04&Page=14 {碳基金表格}

8. 碳金融,2012年,MBA智庫•百科
http://wiki.mbalib.com/zh-tw/碳金融

9. Will, Chill,2006年,碳基金的比較
http://mypaper.pchome.com.tw/schmulick/post/126290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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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環保署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許可制度推動現況策介紹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莊惠如 工程師 責任編輯

        1999年,美國19個民間環保組織提送一份立法請願書予最高聯邦法院,要求美國環保署(以下簡稱USEPA)依據清淨空氣法(Clean Air Act,以下簡稱CAA)管制新車溫室氣體排放,雖USEPA向法院提出不以CAA管制為立場,2007年,最高聯邦法院否決USEPA之理由,判決環保署賦予保護人民健康(health)與福祉(welfare)之職責,應將CO2納入CAA管制,揭開美國溫室氣體管制之序幕。
        目前CAA涉及溫室氣體管制之規範有二,一為排放量申報(Mandatory 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Rule, 40 CFR Part 98),係強制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及供應商申報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以作為未來法規訂定的參考,美國已於20119月完成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申報家數共有6,700(直接排放源計有6,208家、製造商及供應業計有604),申報之直接排放源中,以電力業(2,324百萬公噸CO2e)為排放大宗,再者為煉油業(183百萬公噸CO2e),申報對象中,排放總量超過700百萬公噸CO2e之工廠有100家,其中,96家電力業、2鋼鐵廠、2家煉油廠;二為許可管制(Tailoring Rule),但僅要求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源納入,避免管制範圍過大造成行政負荷,以下就USEPA之許可制度推動現況說明如後。

一、許可制度推動方式
       
USEPA依循CAA架構,於201082日頒布Tailoring Rule,規範大型排放源應提出申請溫室氣體許可,並於Tailoring Rule下進一步研訂PSD(Prevention of Significant Deterioratio)Title V(title V Operating Permit)相關規定,分別將不同溫室氣體排放對象納入許可管制,並藉階段式推動以避免造成過度行政負荷,各階段管制對象與實施期間如表1及圖1所示。
        USEPA
現今列管持有操作許可證之排放源約共計6百萬家,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約占全國固定污染源之78%,每年核發全國許可的行政成本花費約21億美元,USEPA在考量有效列管美國境內主要排放源,並避免付出龐大行政成本之雙重目的下,列管15,550家之溫室氣體排放源(每年核發全國許可的行政成本花費約為67百萬美元),受管制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國固定污染源之67%

表1、Final GHG Tailoring Rule分階段管制大型排放源  

階段

時間

PSD

Title V

Step 1
(稱為‘anyway’
門檻)

2011/1/2–2011/6/30

針對有許可證對象,適用有排放溫室氣體之BACT或溫室氣體增量達75,000 tpy CO2e者

屬title V permits規範之排放源應將溫室氣體記載於許可證上

Step 2
(稱為’100,000 tpy
 CO2e’門檻)

2011/7/1–2013/6/30

非第一階段已受到PSD規範者,新設污染源年排放量達100,000 tpy CO2e,或既存污染源之年淨增量達75,000 tpy CO2e者,於申請設置許可證時須同時核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且須採行BACT

非屬title V permits之對象,排放達100,000 tpy 之門檻同樣應符合title V permits規範許可管制

Step 3
(規範執行成效程序評估)

2013/7/1–2016/4/30

評估Steps 1與Step2之強制性許可管制經驗,在考量是否推動Step 3,該階段之新設或變更排放源管制門檻將調整為50,000 tpy CO2e

Final Phase
(規範執行成效程序評估)

 

透過長期研究,於2016年前制訂針對小型排放源之管制行動

1 Thresholds/significance levels are based on PTE.

圖1、Tailoring Rlue之許可管制推動期程

圖2、操作許可證之Operating Permits Burden Reductions

二、現行推動近況
     
  Tailoring Rule20111月正式定案,同年11USEPA於德州發出第一張溫室氣體許可證,截至2011121USEPA之許可核發單位已發出18張許可證,核發對象多數實施效能提升等措施,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現行USEPA仍持續依照Tailoring Rule規劃之分階段方式進行許可管制,第二階段許可管制推動計畫內容USEPA公開宣告,並接受各方意見後,預定於2012320日召開公聽會。針對許可管制,USEPA亦要求業者進行最佳可行控管技術(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ies,以下簡稱BACT)。有別於一般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簡稱BAT)BACT旨在業者視經濟成本可行前提下,提供可採行及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相關技術,並認同碳捕集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equestration , CCS)為具前瞻性的技術。因此USEPA許可管制的專責單位在考量經濟成本、環境及技術可行下,先行制定可供業者選用的溫室氣體BACT研訂程序,共分為五個步驟:
       
1.列出全部現有之控制技術;
       
2.剔除不具可行性之控制技術;
       
3.基於環境效益下評估剩餘控制技術,並依其評估結果進行優劣排序;
       
4.考量可行之控制技術之成本效益、能源及環境衝擊之關係;
       
5.選定最後之控制技術。

        業者可依實際情況提出適用個廠之BACT,應詳細且具體描述實際運作內容,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定其許可,目前USEPA已將一系列之控制技術載明於溫室氣體控制技術白皮書(GHG Control Measures White Papers),提供各工業部門具體可行之控制技術文件(又稱非制式或非法制化文件)。目前溫室氣體控制技術白皮書已涵蓋電力、大型鍋爐、紙漿及造紙、水泥、鋼鐵、煉油、硝酸工廠、廢棄物掩埋等八個行業別特性之BACT,未來我國可進一步研析USEPA不同行業別BACT之規劃方式,並檢視以CAA管制許可於我國之適用性與法制上之衝突與競合。


資料來源
1. http://www.epa.gov/nsr/ghgpermitti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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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與碳價分析


本季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最新訊息(2012年1月∼2012年3月)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盧郁青 工程師責任編輯

一、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碳價格及交易量趨勢分析
        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主要可分為兩類[1](1) 配額(allowance)市場,由總量管制與交易方式執行,如歐盟排放交易制度(EU ETS)、美國東北部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2)計畫別(project-based)市場,以個別計畫之減量額度計算,如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及自願市場之VER,其額度可供配額市場之參與者抵銷其減量承諾。目前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以歐盟排放交易制度為主,CDM市場次之。國際碳市場價格最新資訊(323),現貨平均價格EUA6.8歐元,CER3.95歐元(如表1所示)。詳細歐洲和京都CDM價格趨勢請參考下文。
 

表1、 國際碳市場價格 (歐元/ 每噸)

 

EUA

CER

現貨

6.80

3.95

期貨(Dec-11截止)

6.93

3.83

期貨(Dec-12截止)

7.43

4.59

期貨(Dec-13截止)

8.03

N/A

期貨(Dec-14截止)

8.6

N/A

                                              (資料來源:Point Carbon, Carbon Market Daily, 2012/03/23)

(一)歐洲碳市場[2]
        一月初時,EUA因為疲弱的德國能源價格,所以較去年聖誕節前夕價格下降了18%,而主要原因是因為預測天氣將較為溫和,而不會有太高的能源需求。歐洲店頭市場高級分析師認為6.55歐元應該是EUA的支撐價格,然而到了一月中時,由於歐元區經濟情況的改善加強了市場信心,主要是交易商認為對於歐債的強烈需求將使得歐元上漲,因此也帶動了EUA的價格。不過路透社Point Carbon分析師認為,高油價以及股市對於支持股價上漲的力量有限。然在一月末時,因為歐洲寒流來襲,使得歐洲電力需求上升,因此在1月26日時,價格最高甚至到達了7.84歐元。
        二月初隨著氣候寒冷,電力需求上升,使得EUA的價格持續上漲,2012年12月到期的EUA價格在2月2日時甚至到達了8.77歐元,不過EUA的價格並未持續太久,二月中即因為英國EUA拍賣情況不如預期,且價格也相對低,加上交易商結束長期持有以求獲利了解,導致價格下降。不過二月底時,因為歐洲議會投票通過支持加強碳價的政策,市場也回復信心,而2012-12月的EUA合約也隨即上漲至9.11歐元。
        三月初,雖然因為歐洲議會的工業委員會投票支持撤銷部分和配額,使得EUA價格到達了9.63歐元,不過因為交易商進行獲利了結,且市場已預期會有此情形發生,造成價格無法支撐,而有下降情況發生,同時後半段更因為無法預期何時進行撤銷動作,波蘭政府也反對歐盟環境部長提高2020年的減量目標、印度要求航空公司抵制EU ETS政策,使得EUA價格持續下滑,到3月22日時已跌到了6.65歐元,不過市場仍然對歐盟可能干預碳價的政策充滿期待。
        另外,本期CER的價格與EUA價格大致呈相同趨勢,CER也因為大量核發的關係,以及交易商趕在2013年以前大量拋售佔整體CER約65%的工業氣體減量CER,因此導致價格下降,EUA與CER的價差也開始擴大,在一月底時甚至到達了3.7歐元的差距。

1EUA 1月至3月價格波動圖



圖2、2011年EUA與sCER 期貨價格波動圖
(資料來源:Point Carbon)

(二)CDM市場[3]

        截至201111月前,CDM登錄系統總共有9486個計畫,完成註冊共有3871個計畫,另外有3933個正在確證中,詳細統計可參考表2。以下說明本期CERs價格變動情形。
        一月初時,因為對歐洲天氣溫暖的預測,對EUA的需求減少,同時也打擊了CERs的價格,另外因為對於歐洲市場景氣的薄弱信心,部分歐盟政府也考慮將持有的CER換成較便宜的AAU,此舉也衝擊CER使得價格下跌。雖然一月底時,歐盟議會投票結果使得核配額的數量可能減少,但因為聯合國大量核發CERs,使得CERs價格上升有限。而二月底CER價格上升,則是因為EUA價格上漲所帶動,主因是由於歐洲工業界及電力公司將手中的EUA轉換成較便宜的CERs。而三月份則由於氣候變化不大,而且希臘主權債務的減低而產生波動,同時三月底時,因為能源價格下降且對歐盟支持碳價格的政策可能產生變化,使得三月份價格持續下降。

表2、 CDM計畫統計表

CDM計畫統計

計畫數

確證中

3933

進入註冊程序

108

計畫中止

1574

完成註冊 但尚未核發CER

2432

完成註冊 但已核發CER

1439

完成註冊計畫數

3871

總計

9486

(資料來源:UNEP Riso[4])

圖3、CER價格波動圖

 


[1]資料來源: 石信智,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與國內規劃現況,2008

[2]資料來源:Point Carbon, Carbon Market EU (Jan/2012 ~Mar/2012)

[3]資料來源:Point Carbon, Carbon Market CDM/ Ji (Jan/2012 ~ Mar/2012)

[4] 資料來源:UNEP Riso Centre, CDM/JI Pipeline overview, 01/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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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潔發展機制最新動態報導(20121月∼20124月)


本季清潔發展機制報導(2012年1月∼2012年4月)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陶子婕 工程師 &  侯力慈 工程師 責任編輯

一、專案註冊與減量額度核發
        根據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官方網站統計資料,截至2012年3月2日,全球已有3,878件已註冊之CDM專案,所產生之已經驗證減量額度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 共計為879,027,214噸二氧化碳當量。從地區分布來看,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所註冊的CDM專案最多,占總數的82.5%,其次為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占15%,非洲等其他地區所註冊的CDM專案較少,僅2.5% (詳見圖1)。與上一季相比,亞洲的比例增長7%,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降幅6%,非洲等其他地區幅度不變。而依專案類型來看累積至今年底核發之CERs,以再生能源專案為最大宗,約占35% (946,610 CERs);再工業氣體次之,占27% (740,894 CERs);甲烷溫室氣體減量20% (524,930 CERs) (詳見圖2)。

圖1、CDM註冊專案分布地區占比

資料來源:CDM/CDM in Numbers/Registered projects by region

 

圖2、各專案類型累積至2012年底核發之CERs占比

資料來源:http://cdmpipeline.org/cdm-projects-type.htm

 二、查驗證機構管理     
       
近兩期(第65期和第66期)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CDM EB)會議,針對查驗機構管理上規定指定作業機構 (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 DOE) 之查驗證資格,以下摘錄相關決議:
1. 新認可的DOE3家
    Re-consult Ltd.(土耳其)、URS Verification Private Limited(印度)與Korea Testing & Research Institute (KRT,韓國)。
2.異動
    KPMG AZSA Sustainability Co., Ltd. (KPMG-AZSA) 未通過2011年的定期現場監測評估,目前該DOE已被限制並中止相關查驗作業直至再次評估合格。儘管KPMG-AZSA 現階段不可進行CDM的相關確證(validation)與查證(verification)作業,但仍可持續就先前已提出註冊與額度核發的減量專案進行相關意見回應工作。

三、減量方法介紹
        CDM減量方法統計至今 (2012) 年第一季,共計201個,以下介紹減量方法的發展現況及相關內容。

(一) CDM減量方法統計
        CDM
減量方法分為15個範疇別 (scope),涵蓋能源、工業、住商、運輸、林業、農業、畜牧、廢棄物處理等不同範疇,詳如表2所示。依據CDM官方網站統計,截至2012年3月的減量方法達201個,一如既往,採用範疇1 (能源工業)減量方法的專案數量最多,其次為範疇13 (廢棄物處理與棄置),而在能源輸配、建築業與溶劑使用範疇都尚未有任何註冊的專案,其中建築業與溶劑使用甚至未有經認可的減量方法。
        CDM減量方法分為15個範疇別(scope),涵蓋能源、工業、住商、運輸、林業、農業、畜牧、廢棄物處理等不同範疇,詳如表2所示。依據CDM官方網站統計,截至2011年的減量方法達192個,一如既往,採用範疇1(能源工業)減量方法的專案數量最多,其次為範疇13(廢棄物處理與棄置),而在能源輸配、建築業和溶劑使用範疇都尚未有任何註冊的專案,或是甚至未有經認可的減量方法。

表2、CDM減量方法與註冊專案數量統計

範疇別

範疇名稱

減量方法數量*

已註冊之專案數量**

1

能源工業(Energy industries )

66

3,126

2

能源輸配業(Energy distribution )

5

0

3

能源需求業(Energy demand )

23

45

4

製造工業(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

29

238

5

化學製造業(Chemical industries )

21

78

6

建築業(Construction)

0

0

7

運輸業(Transport)

14

12

8

礦業(Mining/mineral production )

1

55

9

金屬製造業(Metal production )

7

9

10

來自燃料(固定、油及氣體)之逸散(Fugitive emissions from fuels - solid, oil and gas)

8

176

11

來自鹵化碳及氟硫化物製造程序之逸散(Fugitive emissions from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 of halocarbons and sulphur hexafluoride)

10

29

12

溶劑之使用(Solvent use)

0

0

13

廢棄物處理及棄置(Waste handling and disposal )

21

622

14

造林與再造林(Afforestation and reforestation )

21

36

15

農業(Agriculture )

6

149

總計

201

4,575

* 部分減量方法有兩個以上的範疇別,故各範疇別之方法數量可能涵蓋重複的減量方法。但本欄位最後末的總計數字並無將不同範疇別的同一減量方法重複統計。
**部分專案具兩個以上的範疇別,故專案數量會有重複計算的情形。
資料來源:CDM/CDM in Numbers/Approved Methodologies by scope

(二) CDM新增之減量方法
        2012年1-3月CDM增加了9項減量方法,分屬範疇1、範疇2、範疇4、範疇5、範疇11與範疇13,各項新減量方法簡介詳見詳表3。

表3、CDM新增之減量方法

範疇

編號

減量方法名稱

簡介

1.能源工業

AM0102

Greenfield cogeneration facility supplying electricity and steam to a Greenfield Industrial Consumer and exporting excess electricity to a grid and/or project customer(s)

新設汽電共生設備提供電力與蒸氣至新設工業用戶後將剩餘外銷電網與/或專案使用端

此減量方法應用於新設汽電共生設備於新設工業用戶廠之專案活動,專案活動產出之蒸氣與電力供應自廠使用,或可將多餘部分售予電網或其他專案消費者。其他適用條件包括專案活動使用燃料僅限液態與氣態、汽電共生設備的熱電比 (heat-to-power ratio) 須大於1、汽電共生設備與工業用戶廠之所有人應一致。

1.能源工業

AM0103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in isolated grids

獨立電網的再生能源發電

此減量方法應用於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至既有或新設獨立電網之專案活動。適用情況包括:
•  設置、擴增容量、以及改建或替代既有再生能源電廠,包括水力、風力、地熱、太陽能以及潮汐發電廠。
• 擴增容量、改建或替代既有機組者,至少要有專案活動前5年之電力生產資訊做為專案之基線情境。
此減量方法不適用於替換化石燃料發電、生質能發電、以及需新建水庫以致水力發電或擴建原本功率密度小於4 W/m2之水庫。

1.能源工業

AMS-I.L

Electrification of rural communities using renewable energy

鄉村社區再生能源電氣化

此減量方法應用於鄉村社區建立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替代其他化石燃料發電系統。此再生能源發電系統可以是小型的或獨立的,且用戶之既有用電並非來自國家電網。此減量方法僅適用於建立永久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不適用於可攜式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LED燈具。

1.能源工業

AMS-I.K

Solar cookers for households

家用太陽能炊具

此減量方法應用於個別住戶利用太陽能炊具進行家庭炊事(例如煮飯、燒水),替代或減少或原本消耗一般電力的炊具使用率。減量專案的熱能裝置容量必須等於或小於45MW。為落實太陽能炊具使用行為,參與減量專案的家戶必須出資部分太陽能炊具,並接受操作訓練,地方發展組織須推廣與鼓勵利用太陽能炊具。

2.能源輸配業

AMS-III.AW

Electrification of rural communities by grid extension

擴增電網使鄉村社區電氣化

此減量方法應用於擴增國家電網或區域電網至鄉村社區,替代原本會消耗的化石燃料用量。此減量方法僅適用於尚未連接電網的住戶或其他使用者,且電網提供的電力99%以上均來自再生能源。

3.能源需求業

AMS-II.N

Demand-side energy efficiency activities for installation of energy efficient lighting and/or controls in buildings

裝置節能照明設備與/或電源控制設備以提升需求方用電效能

適用此減量方法的專案情況包括:
• 以高效能的照明設備、安定器替換原有的照明設備、安定器。
• 利用反射器使照明設備永久減燈。
• 或安裝電源控管設備例如感應器、計時器等,節省照明設備作用時間。
翻新既有照明設備之專案活動才可應用此減量方法,新設或推廣銷售節能照明設備者不適用。

3.能源需求業

AMS-II.O

Dissemination of energy efficient household appliances

推廣家用節能電器

此減量方法應用於增加家用節能電器銷售量,尤其是節能效率較高之省電冰箱。適用情況包括:
• 銷售地區僅限地主國境內,銷售型式則無特定限制,躉售或零售、工廠直銷或透過中間商皆可。
• 減量專案必須售出符合附件1中表列的省電冰箱規格,例如利用冷媒或發泡劑等不會製造臭氧與低溫室氣體排放潛能之電器(GWP<15)。

7.運輸業

AM0101

High speed passenger rail systems

高速鐵路系統

此減量方法應用於城市高速鐵路系統發展與操作,適用情況包括:
• 新建高速鐵路鐵軌,但其起始站到終點站之時速須小於200km/h。新建包括延伸既有鐵路系統。或替換、升級既有鐵路系統。減量發生必須限定在新增、替換或升級部分。
• 僅限定於大眾運輸,如果高速鐵路系統也用於貨物運輸者,貨物運輸部分不得算入基線排放。
• 整體鐵路運輸系統必須座落於地土國土地範圍以內。
• 列車推進動力僅限電力,不能來自液體、氣體或固體燃料。
• 各站平均距離至少20km。

7.運輸業

AMS-III.AY

Introduction of LNG buses to existing and new bus routes

引進液化天然氣公車至既有或新公車路線

適用此減量方法的專案活動情況包括:
(a) 固定之既有或新公車路線。
(b) 液化天然氣公車僅供大眾運輸。
(c) 每一路線使用統一的公車與公車燃料。
(d) 專案的基線情境可以被準確地計算出來。
(e) 新路線必須證明此路線在專案起始日之前已規劃,並且原規劃是使用消耗化石燃料之公車。
(f) 基線公車與專案公車必須可以比較,即兩者的乘載量與額定功率之誤差須在+10%內。
(g) 基線公車與專案公車出車次數應相似。
(h) 專案活動的參與者應有相關合同之雙方約定,或專案活動之公車應有特別註記,以免減量額度重複計算,相關程序必須在專案計畫書裡描述清楚。

資料來源:CDM/ CDM Methodologies

 

參考文獻

1. CDM in Numbers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index.html (搜尋時間: 2012/3/15)

2. CDM Executive Board 65th Meeting Report, 25 November 2011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T/7/U/T7UE2AMI6SY4OBHQ3KN08VXJWL5D1C/eb65_report.pdf?t=OGZ8bHg5N3lyfDATH6fQN95corhI7-lhP35T

3. CDM Executive Board 66th Meeting Report, 02 March 2012 http://cdm.unfccc.int/filestorage/T/1/A/T1AIY3CEPD0UH8ZJ6MVOL24WQR9BGN/eb66_report%20%28version%2001.1%29?t=Qlh8bTB0NzJpfDAD0Dpf4iVMteBgP9OVhFQP

4. CDM Methodologies: http://cdm.unfccc.int/methodologies/index.html (搜尋時間:2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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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量技術交流分析

 
我國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現行節能減量措施之減量成本分析

 

中華經濟研究院 劉哲良 博士、林俊旭 博士

楊筠 輔佐研究員 責任編輯

一、研究結果摘要[1]
        本文採用經濟部能源局「能源大用戶能源查核資料庫」2008到2010年的業界實務查核資料,進行「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現行節能減量措施之減量成本分析,以作為未來政府推動整體產業減量政策規劃之參考。根據資料的初步檢視,在2008年到2010年間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所呈報的減量節能減量措施共有506件,分別為2008年113件、2009年205件,與2010年168件。其中部分成本或減量資料有所缺漏,共達203件,無法做為分析之用。在扣除這些缺漏資料後,有效的資料件數總共為303件。依節能減量技術所屬的措施方法加以分類,可將303件資料分類成47項子類別(詳見附件1),以進行後續之相關分析。
各面向的分析結果可歸納摘結如下:

(一)整體檢視
        石化業於2008年與2009年執行節能減量措施後所帶來的成本節省,平均都大於對應的資金投入,表示對於業者而言,於這段時間內所執行各項節能減量措施,平均而言都能夠帶來淨收益。然而,2010年的資料開始出現投資成本高於成本節省的情況。根據圖1、2、3,從各節能減量措施的「措施類別」進行比較可得知,在所執行的各大類措施中,與「製程」、「其他類別」與「汽電共生系統」相關的減量措施,無論在減量成本上及CO2減量成效上皆相對較佳,因此無論對業者或是主管機關而言,這三類減量措施之實施,能夠帶來雙贏之效果。然而,其中「製程」類別相關減量措施,由於期初所需的資金成本較高的角度出發,也較容易遭遇投資進入障礙。



圖1、石化業各類別節能減量技術總CO2減量

2、石化業各類別節能減量技術總投資成本

3、石化業各類別節能減量技術總減量成本

(二)平均要素投資成本分析
        根據圖4,從要素投資成本觀點出發,措施方法為「汰舊換新」者,最容易需要較高的要素投資成本。而措施方法為「能源管理」、「保養維修」與「可停電力」者,則普遍對應較低要素投資成本。在主管機關所關注的高減量成效技術措施裡,最可能面臨投資進入障礙者為「製程熱回收」與「製程新增或新設」;反之,「其他類別新增或新設」、「其他節能措施」、「其他類別熱回收」、「製程其他措施」與「汽電共生其他措施」,則在推行上,較不易有投資進入障礙。

圖4、石化業平均要素投資成本

(三)平均淨減量成本分析
        根據圖5,在考量成本節省後,措施方法為「能源管理」、「可停電力」、「保養維修」與「設備改善」相關的減量措施,普遍會在執行後帶來淨效益。反之,措施方法為「新增或新設」與「汰舊換新」者,則淨減量成本相對較高。在高減量成效群組中,具備低淨減量成本的相關技術較易讓業者有自願採用的誘因,這些減量措施包含了「製程設備改善」、「其他類別新增或新設」、「其他節能措施」、「製程其他措施」、「蒸氣系統熱回收」、「汽電共生其他措施」、「鍋爐新增或新設」與「其他類別熱回收」。

5、石化業平均淨減量成本

(四)綜合比較分析
        同時考量要素投資成本、淨減量成本及CO2減量潛力如圖6。在高CO2減量潛力的各類技術措施裡,同時兼具低要素投資成本與淨減量成本的減量措施為「其他類別新增或新設」、「其他節能措施」、「其他類別熱回收」、「製程類其他措施」與「汽電共生其他措施」。上述這些減量措施,站在投資的觀點,不但業者存在採用的意願,且在執行上,也不易遭遇投資進入障礙。因此對於業者而言,若未來為了因應產業的減量目標,可先由上述減量措施做為焦點方向。反之,「製程類新增或新設」相關的減量措施,雖然在執行後預期能夠帶來高減量成效,但因其要素投資成本與淨減量成本俱高的特性,也不易說服業者採用此一類別的相關措施。因此若主管機關欲說服業者採用此一類別的減量措施,則預期需要給予更多的政策誘因。

6、石化業平均要素投資成本、平均淨減量成本與減量效果綜合比較

 


[1] 此文為摘要版,另亦有詳細之完整版,可取自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電子報連結(https://ghgregistry.epa.gov.tw/upload/Tools/Petrochemical.doc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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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 I.D. 再生能源電網發電 (V.17)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佳玫 工程師 責任編輯
 

項目

內容摘要

1.  減量技術(Technology/Measure)

1. 此減量方法為再生能源包含如光電、水力、潮汐能/波浪能、風力、地熱及依據CDM EB23, annex 18定義之再生生質物(renewable biomass[1])提供下列A.或B.電力之發電機組(AMS-I.D.減量方法表二):
A.提供電力至一國家或一區域電網,或
B.依合約形式(如代輸)透過國家/區域電網提供電力給特定使用端設施。

2. 針對相關減量方法(AMS-I.D, AMS-I.F及AMS-I.A)適用的專案活動彙整於本減量方法之表2。

3. 此減量方法適用的專案活動有:(a)於專案活動執行前本沒有再生能源電廠運作之位址上設置新電廠(Greenfield電廠);(b)涉及新增裝置容量[2] (c)既有廠翻新[3] (d)既有廠汰換[4]。

4.此減量方法適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蓄水式水力發電廠:
A.一座既有水庫其蓄水池容積不變的專案活動。
B.一座既有水庫(其蓄水池已於減量專案實施前使用超過三年以上),且增加蓄水池容積和功率密度大於4 W/m2。
C.新設水庫及電廠功率密度大於4 W/m2。

5. 如果新設的發電機組包含再生和非再生兩種元件構成(如風力和柴油發電機組),則小規模減量專案之15MW裝置容量適用限制僅針對再生元件。如果新設的機組涉及化石燃料混燒,則以整套機組裝置容量不得超過15MW的限制。

6. 本減量方法不包含熱電聯產(汽電共生)系統。

7. 既有再生發電設施涉及新增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時,則專案下新增機組所增加的發電容量須小於15 MW,並可與既有機組做實體上區隔。

8. 翻新或汰換時,則翻新或汰換機組總輸出不得超過15MW的限制。

[1]再生生質物(biomass is “renewable”),僅包含:1. 土地維持是、或經永續管理、或任何國家或區域保育相關規範下之森林;2. 來自於土地維持是、或經永續管理確保碳存量不隨時間系統化遞減、或任何國家或區域林業、農業和自然保育相關規範下之農地或草地的木質生質物(woody biomass);3. 來自於前項2.描述之農地或草地的非木質生質物(non-woody biomass);4.不會造成碳庫(carbon pool)減少之生質廢棄物(biomass residue*)利用。換言之,在沒有CDM減量專案情況下,並不會進行生質廢棄物利用之情境,而進行CDM減量專案的生質廢棄物利用勢必導致碳庫減少,則該生質廢棄物不能算是再生生質物;或5. 一般事業或都市廢棄物中的非化石有機物。
不屬1~5描述之生質物均屬非再生生質物。(聯合國CDM EB23, Annex 18)
*生質廢棄物(biomass residue),則依據聯合國CDM EB20,Annex 8描述之定義。

[2]新增裝置容量係指透過下列方式增加既有電廠的發電容量:(i)既有電廠或發電單元額外再設置新的電廠;(ii)既有電廠或發電單元額外再裝設新的發電單元。新增裝置容量後的既有電廠或發電單元於仍維持原運轉狀態。

[3]既有廠翻新(或更新:rehabilitation,或整建:refurbishment),係指無需透過新設電廠、發電單元或展延原定退役之電廠(mothballed),乃就既有電廠或發電單元修繕或修改(repair or modify)以達到效率、表現或發電容量提升。
翻新可回復或超越既有電廠起初的發電容量。
翻新應僅包含前述但排除定期維護之作法。

[4]既有廠汰換係指新設電廠或發電單元來汰換單一或多個既有電廠內的既有發電單元,且新設電廠或發電單元之裝置容量應等於或大於經汰換之電廠或發電單元。

 

1.  專案邊界(Boundary)

9. 邊界範圍包含減量專案發電廠及實際與電網系統(與減量專案發電廠連結之電網系統)連接之所有發電廠。

2.  基線(Baseline)

10. 基線情境係指在沒有專案活動提供電力至電網之情況下,原以電網既有運作之電廠及電網額外新增之其他發電來源所提供之電力。

11. 10.基線排放量(BEy)為再生發電機組所發的電量(kWh)乘以電網排放係數。

其中:

BE y  在年度y之基線排放 (tCO2e)

EGBL, y 在年度y專案活動之電網輸出電量(MWh)

EF CO grid y 在年度y之電網排放係數,(tCO2/MWh)

12.  排放係數可透過下列透明和保守性方式計算:
  (a)依循“電力系統排放係數計算工具”,其包含操作邊際(OM)及電量邊際(BM)之合併邊際(CM);或
  (b)目前發電組合之加權平均排放量(kg CO2當量/kWh),須引用當年專案發電的數據。
  相關計算須來自於官方(若可取得[5])且公開的數據來源。

[5]作為排放係數計算之電廠排放係數須依循下列優先選取順序:

1.直接從調度中心或發電者取得;

2.若可取得每座電廠的燃料類別、燃料排放係數、燃料投入量和輸出功率(power output)之數據,則計算之;

若來自於官方的相關機密數據,則計算過程須經DOE查證且減量專案計畫書得僅呈現已是計算結果的排放係數與對應的電廠;

3.同2且引用如供作國家清冊之IPCC預設熱值和預設燃料排放係數值來進行估算,其與各電廠比較下趨於保守之估計值。

4.簡化之OM和平均OM計算方式。

13. 針對垃圾掩埋氣體、廢氣、廢水處理及農業專案,沼氣回收適用在類別III之小規模減量方法。若經回收的甲烷發電並回饋電網,則應依據本減量方法以下描述計算,或引用其他適用之類別I減量方法如AMS-I.A或AMS-I.F.。若經回收的甲烷用產熱或汽電共生則適用I.C.減量方法。

14. 對既有電廠之翻新(retrofits)或汰換(replacements)則既有電廠之持續營運為基線情境。本減量方法假設減量專案執行前所觀察紀錄到的歷史情況將持續進行,故引用歷史發電數據決定既有電廠於基線情境下的發電情形。在沒有CDM專案活動情況下,既有電廠本在歷史平均水平EGhistorical繼續電網供電EGBL,retrofit,y直到電廠在沒有CDM專案活動下非常可能進行汰換或翻新的時間點(DATEBaselineRetrofit)。從該時間點以後基線情境認定為與專案活動一致,其基線供電量認定與專案的淨供電量相同,無減量發生。

15. 水力、太陽能、風力、地熱、波浪及潮汐發電廠之翻新或裝置容量增加:
      針對水力、太陽能、風力、地熱、波浪及潮汐發電廠之翻新或裝置容量增加,尤其因再生能源的可利用性本有所變化(如雨量、風速或太陽輻射的改變),進而導致每年發電量明顯變化,引用少許的歷史數據所建立發電基線將涉及顯著的不確定性。本減量方法藉由歷史發電量之標準差調整歷史發電量因應不確定性,可確保是在保守性下歸納出基線發電量,以及計算之減量確實反映在專案活動上。若未採行前述調整作法,則計算出的減量結果乃取決於歷史期間觀測到的自然變化,而非因減量活動產生的減量。基線排放量(BEretrofit,CO2,y)計算說明如下:

其中:

EGBL,retrofit,y  在第y年 CDM專案活動實施時提供電網之淨發電量(MWh)。

EGPJ, facility,y  在第y年由執行減量專案的電廠或機組提供電網之淨發電量(MWh)。

EGhistorical  在實施專案活動前於專案執行位址上的既有再生能源的年平均歷史淨發電量(MWh)。

由既有設施輸出的年平均歷史淨發電量須來自從最近可取得之年份(月、週或其他期間)至設施建造、翻新或對輸出產生顯著影響之修改 (即相當於或大於5%)的數據。

為求得EGhistorical,專案參與者可選擇下列兩種歷史時段(較長的時段可有較低的標準差;較短且近年來觀察的時段則可較貼切反映相關條件背景):
 (a)最近三年(水力專案至少須5年)
 (b)從DATEhistorical起算至專案實施前之最後年度,並已涵蓋至少3年之數據(水力專案至少須5年),且DATEhistorical乃下列時間點發生前的最後時間點:
   (i) 電廠或機組商轉
   (ii) 如適用,則最近一次電廠或機組裝置容量增加
   (iii) 如適用,則最近一次電廠或機組翻新
σhistorical
專案活動實施以前,於專案執行位址上提供電網的既有再生能源電廠,其年平均歷史淨發電量之標準差(MWh)
DATE BaselineRretrofit  在沒有專案活動情況下既有設備將可能進行汰換的時間點(日期)。 

針對風力、太陽能或潮汐發電廠,其新裝置容量增加或提高既有機組裝置容量之翻新,乃假設不顯著影響既有(多個)電廠或(多個)機組發電情形。藉此,則可直接且個別表計額外增加(多個)發電廠或(多個)機組的發電量求得EGBL,y。 

水力或地熱之裝置容量增加專案須引用本減量方法計算式(3)並將‘翻新’一詞替代為‘裝置容量增加’。

16. 不屬15.涵蓋之再生能源(即水力、太陽能、風力、地熱、波浪及潮汐發電廠以外)機組翻新:
基線排放計算如下:

其中:

BEretrofit,CO2,y  在y年之基線排放 (tCO2)

EGPJ,retrofit ,y  在y年電廠或機組提供電網之淨電量(MWh)

EGBL,retrofit,y 在沒有專案活動時y年電廠或機組提供電網之電量(MWh)

EG historical 專案活動實施以前,於專案執行位址上提供電網的既有再生能源電廠,其年平均歷史淨發電量(MWh)。由既有設施輸出的年平均歷史淨發電量須來自從最近可取得之年份(月、週或其他期間)至設施建造、翻新或對輸出產生顯著影響之修改 (即相當於或大於5%)的數據。
至少三年數據。若無三年歷史數據,例如最近翻新或特殊情況,則須提出新減量方法或修訂減量方法。(可忽略如天然災害、衝突和電力傳輸限制等不尋常情況下的數據)

EGestimated, y 藉由觀察y年再生能源的產出估算既有機組原本的淨發電量(MWh)
DATEBaselineRretrofit 在沒有專案活動情況下既有設備將可能進行汰換的時間點(日期)

17. 符合小規模減量方法之一般性指引(參照CDM最新版本之小規模減量方法之一般性指引http://cdm.unfccc.int/Reference/Guidclarif/ssc/methSSC_guid06.pdf) 規範,展現被汰換的設備其剩餘年限之相關要求。若被汰換的設備受該專案活動影響而延長年限,則計入期應以估算之剩餘年限為限,即受影響之設備在沒有專案活動下將可能進行汰換的時間點。

18. 不屬15.涵蓋之再生能源(即水力、太陽能、風力、地熱、波浪及潮汐發電廠以外)機組裝置容量增加:
    既有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增加再生能源機組裝置容量之專案活動,其既有和新機組共同利用有限的再生資源(如生質廢棄物),則在基線排放、專案排放以及洩漏等認定上,須納入考量專案活動潛在減少既有機組可利用的再生資源,亦進而減少既有機組的發電量。
     基線情境乃既有發電設施直到可能被汰換之時間點前(DATEBaselinRetrofit),本以歷史水平持續供電於電網。從該時間點以後基線情境認定為與專案活動一致,其基線供電量認定與專案的淨供電量相同,無減量發生。對應減量專案下淨發電增量的能源基線計算式如下:

基線排放(BEadd,CO2,y)計算式:

其中:

EG PJ, add, y  y年包括既有及專案新增的機組提供電網之總淨電量(MWh)

EG BL,existing,y y年在沒有專案活動實施情況下既有機組(專案活動以前安裝之機組)提供電網之估計淨電量(MWh)

其中:

其中:

EGactual, y 為y年實際測量既有機組提供電網之淨電量
    如既有機組停機、出力下降(derated)或其他發電限制,則專案活動不能從本會利用再生能源發電的既有機組(或汰換替代之機組)上取得減量額度。因此,EG BL existing,y計算式不變,而EG BL existing y數值仍維持在假設專案活動開始時的裝置容量和營運條件不變情況下估算。

19. 需在減量專案計畫書清楚解釋並文件化計入期間使用的生質物種類和數量、生質物與化石燃料比之種類和數量(考量共燒系統情況)。針對基線情境的選取,須提供減量專案執行前(ex ante)之相關估算的使用量。

3.  洩漏(Leakage)

20. 若發電設備由其他活動轉換來時,則須考慮洩漏。

4.  專案排放(Project activity emissions)

21. 針對大部分再生能源之專案活動,PEY = 0。然下列專案活動類型之專案排放須考量最新版本ACM0002減量方法描述之程序。
A. 地熱發電廠營運之相關排放(如非冷凝氣體、電力或化石燃料耗用)。
B. 水力發電廠蓄水池之排放。

22. 來自於現場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須依循最新版本的“計算化石燃料燃燒所產生之二氧化碳專案或洩漏排放”工具。

5.  減量(Emission reductions)

23.  減量計算式如下:
ERy = BEy - PEy - LEy

6.  監測(Monitoring)

24.  相關監測參數說明如下:

  • EFCO2,y  y年的電網的CO2排放係數(t CO2e/kWh);化石燃料類別i之CO2排放係數(t CO2e/MJ);化石燃料類別i之淨熱值(MJ/單位質量或體積);y年耗用之化石燃料量(單位質量或體積/ y)。

  • EGfacility,y /EGactual,y /EGadd,y :y年輸至電網之電量(MWh/y)。

  • σ historical專案活動實施以前,於專案執行位址上提供電網的既有再生能源電廠,其年平均歷史淨發電量之標準差(MWh/yr)。

7.  方案下的專案活動(Project activity under a programme of activities)

使用減量方法作為方案型下的專案活動之申請條件如下:
25. 特定生質物專案活動其適用之減量方法侷限在生質物廢棄物或專屬自人工植林之生質物,則須依循AM0042減量方法之適用條件。

26. 生質物之專案活動,須確定洩漏的認定乃符合小規模生質物專案活動之一般指引(小規模減量專案簡化程序的附件C附錄B,http://cdm.unfccc.int/methodologoes/SSCmethodologies/approved.html),或AM0042減量方法的認定程序。
涉及設備汰換,且被替換之設備將報廢,故可排除被替換之設備用在其他活動之洩漏,則需落實相關報廢之獨立監測。監測需包含檢查專案活動所分配之設備數量與報廢之設備量有所對應,並且待報廢之設備須在檢查前妥善存放。報廢的設備應文件化及獨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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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II.A 供應端能源效率改進-輸送與分配 (V.10)

環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柏 工程師 責任編輯

 

項目

內容摘要

1.      減量技術(Technology/Measure)

1. 透過提高能源效率,減少能源損失的技術與措施,此類別包括如下
    (A) 由輸電/配電系統,每年節約電費可高達60 GWh,或
    (B) 由熱能(如蒸汽或熱水)分配系統,每年石化燃料可節約高達
          180 GWh。
如包括提高傳輸/配送系統的電壓等級,將更高效變壓器取代既有的變壓器(如非晶質變壓器(amorphous metal transformer)取代矽鋼芯變壓器(silicon steel core transformer)),及增加在區域供熱系統之絕緣管的數量。此種技術或措施可以應用到既有傳輸或配送系統,或是擴大傳輸/配送系統的一部分。

2. 此類別不包括:
    (A) 單靠改善操作或維護方式來減少技術上能源損耗(technical energy
           losses,簡稱能損)之措施。例如低電壓網域條件下、負載分佈不
           均、連接鬆動等。
    (B) 利用引進電容器組及分接頭切換式變壓器(tap-changing
          transformer),而減少配電損失;由於此種減少能損的措施無法用
          於該減量方法中所定義之簡化方式。

2.  專案邊界(Boundary)

此專案邊界是該部門進行傳輸/配送系統之能源效率措施的地理位置。

3.  基線(Baseline)

1. 對於改善項目,其能源基線由下列方案中,計算專案邊界內能損決定:
方案1:
以既有的設備或傳輸/配送系統,往前計算三年之所有能損量測數據的平均值。如既有的設備運作不到三年,則需以量測數據最小值的一年作為依據。
方案2:
    a. 按照在SSC方法的一般指引中,設備性能 (Equipment Performance) 章節裡程序選擇標準,決定既有設備或傳輸/配送系統的能損。
    b. 既有的徑向配電系統(radial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 system )(如農村配電網),沒有國家或國際標準可行之量測既有系統的性能(如能損);利用完善的同行評鑑法(peer reviewed method),包括有關國家中央政府的指引(如農村電氣化公司/公共部門或標準局/區域組織/國家),決定能損。 

2. 在新設施案例下,能源基線指設備或在專案邊界內的傳輸/配送系統相關的能損,可使用3-1.2a或3.1-2b計算。 

3. 排放基線是能源基線線乘以排放係數。如果所節省的能源項目是電力,計算排放係數(公斤CO2-e/kWh)應為在AMS-ID中所述的程序;如果所節省的活動能源項目是化石燃料,其排放因子可利用當地或國家之可靠的數據。當國家或專案特定之數據都無法使用或很難獲得,才可引用IPCC的預設值。 

4. 如果新設施和活動項目產能增加的基準情景相比,須遵守在SSC方法之一般指導的相關要求,才符合標準。關於更換設備的使用年限(remaining lifetime)示範的要求,應符合SSC方法一般指引中的相關規定。 

5. 專案活動在沒有清潔發展機制的情況下,將導致既有設施的能損(ELBL, in GWh/y)繼續在歷史平均水平(ELHY, in GWh/y),直到既有設施被替換、改善或更新的時候(DATEBL Retrofit)。從那個時候之前,假設之基線情境所對應的專案活動,可說明其並沒有進一步的減量。

ELBL = ELHY until DATEBl Retrofit

ELBL = ELPJ on/after DATEBL Retrofit

4.  洩漏(Leakage)

若能源效率技術是由另一項活動轉移過來的設備,則必須考慮洩漏的情況。

5.  專案排放(Project activity emissions)

專案的排放量應需解釋和相等於計入期內的能損。如果專案說明其設備活動有SF6等溫室氣體排放,其應考慮逸散排放源計算。

6.  監測(Monitoring)

1. 專案設備的能損,其監測尺度從單位小時到年平均值,除非其能損無法計算。如果其能損無法從計量數據決定,他們應當使用設備安裝時委託測試結果計算。如果這些都無法計算,則利用3-4或3-5所述的程序,估計專案相應的能損。 

2. 如3-1.2b所述之逕向配電系統(農村配電網),其監測參數應以所選定的指引執行,然而,需決定分配系統中的能量損失,監測頻率的參數應以每小時為基礎。

3. 專案中的能損以監測參數作為取決的基礎,應與由3-1.2b之計算方法做交叉檢查。兩種方法所計算出的結果,應考量何者對排放減量較為保守。 

7.  方案下的專案活動(Project activity under a programme of activities)

在方案型專案中使用此減量方法的適用性條件如下:
若專案活動涉及設備變更,和在其他專案活動之設備變更所產生的洩漏,應於該設備報廢而忽略不計,且有關變更的設備應執行獨立報廢監測。該監測應包含檢查專案活動設備分配的數據是否和報廢的設備相符合。為了達到此一目的,報廢的設備應被儲存直到檢查完是否相符。替換設備的報廢應備文件化及獨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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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輯:吳俊儀 

 

執行編輯:許淑麗 、許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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